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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办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10
内资企业(公司制)营业执照办理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设立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十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5)实行非独立核算。

2、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内资企业(非公司制)的开业登记

(一)企业法人

1、应具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

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于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营业单位

1、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

一、私营企业的设立

(一)应具备的条件:

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1)农业村民;(2)城镇待人员;(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4)辞职、退职人员;(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2)辞、退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3)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4)停薪留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5)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6)农村村

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7)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

复印件,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

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名称呈报表;

4、设立登记申请书;

5、出资权属证明;

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

法》等13条规定的事项。

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如属租用房的租借时间要求一年以上);

(1)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给企业使用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8、经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

·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

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来杭人员还须持

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

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

文件;

(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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