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通知:建筑施工单位禁止“劳务清包”!很多人对于2017年建筑行业资质改革影响深远,对于政府颁布的政策走向也是时刻关注。最近又透露出一个新消息,关于建筑施工单位禁止“劳务清包”的政策,着实让不少建筑企业人员及企业深受影响,不少建筑企业及人员认为,禁止建筑施工单位“劳务清包”将会成为2018上半年着重改革的方向。
为何禁止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劳务清包”?劳动合同是用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各自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一种协议。劳动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守相应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劳动双方就应当自觉遵守。现实中,有很多人将工程分包给别人来做,建筑工程的层层转包是建设部明令禁止的,从建筑法上讲作为自然人的清包人(俗称包工头)是没有劳务承包资格的,所以,《劳动法》对这一块也做出相应的规定:
1、禁止劳务清包。
我国现在的法律对于劳务清包的概念尚未明确,还是一个盲点。劳务清包是只包人工费,不包材料。其实解释起来很简单,企业将工程包给包工头,但是包工头只负责劳务成本,材料费和其他的工程费用都由企业承担,关于这种分包方式,法律上有明确的解释,所以,劳务清包要谨慎。
2、施工总包对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实,现在很多工人的法律意识偏低,对自身的权益缺乏维护,有时候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只要不直接关系到钱,也就不了了之了,其实这是不正确的。
因此,法律明文规定了:“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更好的保障了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
3、劳务分包合同应该明确费用的计取方式。
现在在工地上分为“大工”和“小工”,很多时候都是按照天来算劳务报酬的,这样的计算方式真的合法吗?《劳动法》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以下费用的计取方式:规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等费用,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以后,建筑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不得签订、执行阴阳合同或与已签订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内容有实质不同的其他补充合同、协议。
为何“劳务清包”成为建筑市场上的普遍现象?
“税”和“钱”是关键!
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
1、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也就是说,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3%)还下降了0.09%。
2、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更合算
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
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个税点开给业主的。
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已经扣不到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
这样一来,施工企业成本更高。
因此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是互惠互利,双赢的。
所以,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一般会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
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了,这叫劳务外包。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
住建部通知:建筑施工单位禁止“劳务清包”可有效改变这一投机倒把的现状,进一步改善和保护建筑劳务人员的权益!此外,建筑资质改革是为了建筑行业能够稳定发展,因此不仅需要对建筑企业资质进行改革,还需要对建筑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改革,此次对于禁止建筑施工单位“劳务清包”政策很好的体现了对建筑市场的改革机制,同时为建筑市场的稳定发展和持续发展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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