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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建筑资质改革大盘点:取消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18

取消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2019建筑资质改革大盘点!2020年建筑业各种新政频出,不再提交社保证明,实行书面承诺制。回顾2019年,建筑资质各项通知陆续发布,建筑业政策产生重大调整,一起来看看具体都做了哪些改动?



1、甲级资质和总承包一级资质互申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夯实招标人权责、优化评标方法、加强招投标监管等五方面的17项措施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17项措施加强招投标监管。

主要内容包括:

①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②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③缩小招标范围。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

④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⑤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⑥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式,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⑦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⑧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3、工程造价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

住建部下发《关于征求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意见的函》,工程造价资质审批或将施行告知承诺制:

①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住建部依据企业承诺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②工作安排:2020年5月1日起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停止接收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甲级资质审批材料。

③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加快推进工程造价企业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④加快推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我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系统对接工作,实现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据共享,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必要手段。

4、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开始试点自由贸易区

2019年11月住建部下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①.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②.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③.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5、修订招投标法,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低质低价中标、评标质量不高、随意废标等现象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全面打通建造师与职称一体化

12月25日,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意见》提出: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实现技能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畅通新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

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全国已有北京、 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西藏、陕西、甘肃、宁夏等20个省份发文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其中,陕西、宁夏、甘肃三省明确提出,职业资格证书一证两用。

7、完善招标管理制度,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


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出台,明确提出:

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大型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加快及时支付款项有关立法,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通过审计监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

8、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2019年7月住建部、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明确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具体包括:

①现金保证金: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

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③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④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⑤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2019年7月住建部下发《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自2019年9月1日起,住建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

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见附件)延续审批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办理。

10、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通知明确提出: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11、明确“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行为属于转包

2019年初住建部官网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转包,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2、发布《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对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13、明确政府项目不得垫资施工

2019年7月1日起,《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4、大力整治工程款拖欠问题

2019年11月,国务院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以工程领域为重点,整治政府项目、国企项目拖欠!坚决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不销账。


2019年10月底前发生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企项目欠薪案件,在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其他欠薪案件,在2020年春节前及时动态清零。

针对工程款问题,工信部在9月份发布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提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1.5倍利息!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15、加大“挂证”整治,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2019年,各地对“挂证”以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现场履职的检查越来越频繁,处罚力度不断加大。2019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

1、建立全国统一服务信息平台,项目部动态履职信息一网打进,该平台又是将是行业治理的一把利剑。

建筑业现场履职信息将全网覆盖,这将是继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社保交纳信息全国联网后,又一把市场监管的利剑!

2、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3、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4、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5、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6、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7、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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