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628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途径
企业通过广东建设信息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如实填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生成申请表,上传法定代表人声明和营业执照。
二、办理要求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应满足以下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5人,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前为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缴纳3个月社保;首次申请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备案需核实办公场所。企业以审批制取得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在注销原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后提出备案申请。原施工劳务资质注销申请备案的企业可申请直接备案,直接备案时不另外考核主要人员及社保。企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证应保持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备案要求。
三、颁发电子证书
我局在收到企业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同意备案的核发同意备案通知书并颁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不同意备案的,核发不同意备案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理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执行。
四、其他要求
以审批制、备案证取得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发生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变化的,我局不再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可通过备案申请重新领取电子证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同时根据上级文件适时调整本通知相关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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