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许可证的领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 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 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领条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 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开工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 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 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 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施工中止与恢复】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 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 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丁•满1年的工 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不能按期施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 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 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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