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9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也就是说,我国法律确认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为此,发起人必须认购法律规定的某类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
发起设立又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原则上发起设立公司可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
一般而言,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是由于各个发起人的资金比较雄厚或者公司的资本总额无需太高,在创立公司时,无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发起人的公司即刻构成公司的资本总额。这种情形下发起人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可以有效缩短公司设立的周期,减少公司的设立费用,降低公司的设立成本。不过发起设立方式仅适用于规模不大的公司。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时,现行公司法允许发起人所认购股份可以分期缴纳。
2. 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也称为渐次设立或者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在我国这种设立方式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是希望通过想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而募集更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具有更多的资本总额。公司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股份的结果是,凡是持有股份的人都是公司的股东,所以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从其成立时起,其股东除发起人以外,还有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
募集设立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方式。定向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社会募集方式,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发行。
定向募集方式具有发起设立和社会募集方式所不具有的优点,采用此种方式设立公司,可以不受股票发行配额的限制,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达到筹集资金和改变企业单一产权结构的目的,又可以掌握控制公司股权的主动性,同时还可以在条件具备时转化为社会募集公司。但是定向募集方式也有其弊端,主要表现为透明度不高,公司内部职工股与社会个人股之间待遇相差悬殊等。
募集设立在广泛的筹集社会资金方面,具有发起设立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可以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充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在短期内筹集设立公司所需要的巨额资本,缓解发起人的出资压力,便于公司的成立。但也有其弊端:
其一,这种设立方式须对外募集股份,还需召开创立大会,在审批程序上也较发起设立复杂,,而且还可能受到国家金融政策等方面的制约。
其二,由于股权的高度分散,不利于实现发起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其三,因为募集设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又往往是溢价发行,从而形成公司的创设利润,因此,就可能有发起人为了非法获得这部分的利润而借设立公司之名,行骗取钱财之实。
因此《公司法》对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所认购股份应占公司所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做出了规定,第85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够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两种设立方式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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