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7
一般纳税人企业近期员工出差,回来取得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综上,一般纳税人企业近期员工出差取得住宿费和改签费退票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旅客运输费(专票、电子发票、 飞机电子客票行程单、火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出差目的只要不属于上述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进项可以抵扣;反之,则不能抵扣。
另:即使取得餐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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