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4
随着公司的日益发展壮大,公司的价值自然水涨船高。有的股东会一直持有公司股权(票),期待更大的增值;有的股东则会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选择在一个适合的时机,悄然退出。 股东在退出时,总会希望能够将持有的股权(票)以较高的价格售出——尤其是当公司被上市公司或其他公司收购时,这种高溢价的需求就会更加明显。
股权(票)转让过程中,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股东,增值的部分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法人单位,增值的部分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当年满足高新技术或软件企业的要求,还可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 无论是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共同的愿望都是希望增值最多,税收最少。为达到此种目的,实务中常见的做法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签订阴阳合同 如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公司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是2元,意向成交价为每股10元。 签订合同时,卖方提出要求,为了减少买方的负担,自愿降价,按每股9元成交。但必须签订“阴阳合同”。买方认为合适,欣然同意。于是买卖双方就会签订一份每股2元的“阳合同”,同时再签订一份每股9元的“阴合同”。在进行工商和税务备案时,均提交“阳合同”,把卖方税负降至最低。股权变更完成后,买方再将每股7元的差额款支付给卖方。 风险提示:如果买方是自然人,虽然当下交易少付出了成本,但在税务系统,显示该买方购买股权的成本价是每股2元,未来该买方再出售该股权(票)时——假设每股15元出售,该买方出售股权(票)每股的增值额就是13元(15-2),而不是6元(15-9)!也就意味着,该买方会面临未来销售时缴纳更多税款的风险!
(二)、转让不做税务变更
常见的做法是,股权转让只在工商部门做变更,不去税务变更。在工商和税务信息相互无连接、无交换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也确实没有通知转让方补税。 风险提示:掩耳盗铃,迟早会被发现并要求补税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开展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工作。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换。 在金税三期系统强大的数据信息支撑下,这种只在工商变更不去税务变更的方式更是无处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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