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流程:
一、申请受理
对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对因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提交的材料不规范、不齐不全无法受理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或应补正的其他材料。
如果材料合格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材料不合格退回补充材料
二、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项目:
1.有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电子出版物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3.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确定的业务需求;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除依照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地区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内容审查;约谈,现场核验符合法定条件的报局领导审批,不符合法定条件与业务设立范围的不予同意并退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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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项目:
1.有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电子出版物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3.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确定的业务需求;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除依照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地区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根据审核情况,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拟制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
三、颁证与送达
颁发证件:
1、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
2、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副本)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材料:
一、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登记表
登记表应当载明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拟申请电子出版物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数额,法定代表人或是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的机器设备等情况
二、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该企业申请设立主要原因及业务经营需求
三、电子出版物制作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书等
(一)电子出版物制作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书,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二)有效身份证件
四、申请设立单位章程等
(一)申请设立单位章程
(二)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包含电子出版物制作相关业务
五、工作场所使用材料等
(一)工作场所使用材料
(二)经营场所使用材料
申请材料总要求全程网办要求:所有申报材料需上传加盖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提交电子材料后无需到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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