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材料,在海淀区进行公司变更,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递交北京海淀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材料,根据北京海淀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流程完成海淀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北京海淀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材料
(一)需提交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正本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1)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2)变更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 或名称的,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变更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的,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批复或许可文件政府部门核发正本仅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变更名称还需
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变更公司住所还需
《住所使用证明》正本1份
(原件仅供查验)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注: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 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减少注册资本还需
(1)(1)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报样正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2)(2)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减少注册资本应先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向工商部门提出减资申请。
(六)变更股东还需
(1)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可不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还需提交
(2)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正本注: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若有其他形式请详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如何准备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详细说明。
(3)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正本注: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七)变更股东名称(姓名)还需
(1)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正本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2)股东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正本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八)变更经营范围还需
(1)许可文件正本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4)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5)董事会决议
(6)监事会决议
(7)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签署)
(8)变更为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北京海淀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流程
一、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
除以下情况企业
1.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中央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
2.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4.注销地址位于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的企业;
5.期货经纪机构、投资基金(不含基金管理公司)、母婴护理企业、煤矿、交易类企业(含交易类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销代理机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局登记的企业。
二、审查与决定,1个工作日。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予以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颁证与送达发证1个工作日
颁发的证件:
1、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副本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或者邮件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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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办理地点: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 2层 综合窗口
办结时限:4工作日 , 设立登记为3个工作日
办理进程:
1、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现场查询
2、网上登记进度查询地址http://wsdj.b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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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咨询电话:400-660-5066
北京海淀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相关政策:
1、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2、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6、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8、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9、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10、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1、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12、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4、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5、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16、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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