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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股东转让协议,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拥有股东的权利吗?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9-13

  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却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拥有股东的身份吗?本文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仅供大家参考。

  签订股东协议分为三种情况:

  1,股权转让协议,即你已经从原始股东手里受让了股权,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是没有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这种情况下的股权转让行为不能侵犯其他原始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如果其他原始股东已经书面确认放弃优先认购权,且你已经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则你已经取得了股东资格,但是还是要尽快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2,增资扩股协议,即你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进入公司,这时候原始股东依然享有优先认购权,若其他股东已经书面明确放弃优先认购权且你已向公司缴纳了增资款,则也取得了股东资格,但是也要尽快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3,股东出资协议,即你在公司刚成立时就是出资人之一,只是工商登记时没有把你的名字登记进去,此时如果你按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也是实质意义上的股东,但要尽快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来显名。

  总之,看股东资格更注重实质要件,但是形式要件尽量规范。

  签订股东协议未办理工商变更具备股东资格吗?

  1、投资款/出资款未缴

  如果只是签署了入股协议,但并没有缴付出资款,同时也没有办理工商变更,此时应当是不具备股东身份。

  相信,绝大多数的入股协议会约定在股东成分成就的时间,实践中,有些是先出资,后办理工商变更或者先出资部分,待完成工商变更后再缴付剩余出资。

  完成不出资即办理工商变更的情况比较少见

  更何况,您这边还没办理工商变更。

  2、投资款/出资款已缴付,未办理工商变更

  如果按照入股协议,投资人已经缴付了出资款,但是公司并未办理工商变更,虽然工商信息中并没有投资人的股东身份信息,但实质上已具备了股东身份成就的条件。

  只是此时的股东身份尚存在瑕疵,需催促公司及其他股东尽快完成变更手续,甚至可以根据入股协议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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