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市商业营销宣传从业者(包括:广告主(商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维护商业营销宣传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确保各类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体现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序良俗,严格按照《广告法》及商业营销宣传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发布商业广告,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现作出以下提醒:
一、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
二、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
三、严禁营销宣传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四、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五、严禁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商业营销宣传内容。
六、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七、严禁各类宣传“特供”“专供”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包括:宣称“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RDHY中心”(人大会议中心)等情形。
八、严禁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九、严禁含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十、严禁含有淫秽、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十一、严禁通过恶搞经典、恶俗营销、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十二、严禁制作和发布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或者含有色情及各类“软色情”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十三、严禁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十四、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严禁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十五、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积极作用,鼓励对涉导向问题商业营销宣传的社会监督,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十六、鼓励广告市场主体、社会各界积极创作、发布庆祝建党100周年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发挥正面导向引领作用。
相关单位要落实好广告审核责任或平台管理者责任,及时清理不规范的商业营销宣传内容,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留存证据,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清理违法违规内容,主动减小影响。
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广告的监测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曝光产生恶劣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反映涉及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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