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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9-15



新政策!《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单位:

为鼓励发明创造,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我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12月9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助力北京高质量发展,鼓励发明创造,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我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金,是指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本市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创造相关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资助金的使用坚持“质量第一,重点支持,总量控制,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工作,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制定并发布本办法实施的申报指南,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资助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资助金的资助范围包括:

(一)国内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

(三)国外发明专利;

(四)国外注册商标;

(五)中国地理标志;

(六)其他需要资助的。

第七条 资助金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或者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资助金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资助金申请人;地理标志资助金申请人必须为社会团体。

第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资助:

(一)所属技术领域属于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单位以及其他需要重点支持单位的专利和注册商标。

第九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50元。

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注册)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国内发明专利的第七、八年年费,每件每年资助不超过50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应缴金额。

小型、微型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在享受国家减缴政策后按实际应缴金额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年费标准值的30%。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小微企业名录。

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

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4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

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人年度获得上述资助的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获得资助外可予以额外资助:

1.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20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00件的,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2.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200件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3.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50件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

4.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件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

5.首次通过PCT途径在国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零突破”费用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个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8000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

(二)在单一国家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个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

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作为国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

制定或者修订本市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每个标准资助不超过2万元。

本市纳入在国外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产品,每个地理标志资助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使用费年度出口额超过5亿元的,每家单位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失效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二)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三)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

(四)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的情形。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资助金每年集中申报,资助金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金,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的申请人,同一申报周期内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资助金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资助金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资助金申报。


第五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八条 通过审核的资助金发放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资助。

第十九条 资助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如果因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而导致资助金转账失败,该申请人将被视为放弃领取资助金,并取消当前申报周期的资助资格。

第二十条 资助金的发放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知识产权资助工作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资助金项目进行绩效跟踪和管理,每年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年度资助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已领取资助金的申请人应加强对资助金使用工作的管理,以保证资金效益发挥;同时应积极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开展资助金专项审计工作,并根据审计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报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取消五年内申报资助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办理资助金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资助金办理资格;违反专利代理管理法规规章的,由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助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资助金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14〕178号)、《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知局〔2017〕3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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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鼓励发明创造,发挥品牌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市知识产权局于今年年初起启动了《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9年12月9日正式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政策修订的工作背景和主要依据

市知识产权局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首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指示精神,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在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自2000年起设立了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近20年来,我市专利资助政策历经多次修改完善,目前已是全市受益面最大、受益人数最多、受益范围最广的知识产权普惠扶持政策,成为我市鼓励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建设知识产权首善之区的有力抓手,在全市知识产权政策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
 

我市专利资助政策最近一次修订是2014年,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执行5年来,对促进我市专利申请,提升专利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政策实施效果明显。但是,我们也注意到,《管理办法》实施5年来,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多变化,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亟需调整修订我市知识产权资助政策,以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
 

1.修订完善知识产权资助政策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需要。

当前,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力量。加强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基于此,有必要通过优化地方知识产权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加强重点产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和风险防控,提高创新企业“走出去”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
 

2.修订完善知识产权资助政策是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6次视察北京,9次对北京工作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为引领,集中力量抓好‘三城一区’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努力打造北京经济发展新高地”。与世界主要创新城市相比,我市在“构筑全球开放创新高地”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尽快实现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方面专项支持政策的突破,已成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抓手和关键举措。
 

3.修订完善知识产权资助政策是强化地方知识产权管理的需要。

2018年,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现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统一集中管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对应,地方知识产权局职能也开始全面承担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市知识产权局在履行职能时,存在对商标和地理标志底数不清、信息不全、对接不畅等问题,需要积极适应职能转变,及时调整知识产权资助政策扩大支持范围,并以资助工作为抓手,加强信息收集和管理统筹,不断提升新形势下地方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4.修订完善知识产权资助政策是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需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市国际专利年度申请量要达到13000件,然而近年来 PCT申请量增长缓慢,没有达到预期目标。通过分析,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市海外专利资助标准较低,与高昂的海外专利申请维持成本存在较大差距。有必要调整我市知识产权资助政策,重点支持创新主体向海外输出高质量创新成果,以更大力度鼓励海外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释放实体经济活力。
 

5.修订完善知识产权资助政策是适应国家知识产权局政策调整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停征和调整了部分专利收费、延长了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2019年又大幅放宽了专利收费减缴条件,申请人获得专利保护的实际支出已经大幅降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 年专利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也指出,地方资助奖励政策的制定要落脚于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也从资助对象和范围上对我市资助政策的修订提出了要求,需要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重点支持高水平创造和高质量专利。
 

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知识产权(专利)事业发展规划》等有关文件规定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原专利资助政策进行修订。近一年来,通过走访调研座谈、开展课题研究、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广泛征集了来自专利商标行政部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科技创新主体的意见建议,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帮助下最终完成《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原则和特点

《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资助金的使用坚持“质量第一,重点支持,总量控制,部分资助”的主要原则。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试行)》具有以下6个方面的特点:
 

1.资助政策支持范围进一步扩大。

结合机构改革后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能调整,资助金管理办法从单一的专利资助政策扩展至涵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多种知识产权客体的综合支持政策。
 

2.高精尖产业专利和重点支持单位可获优先资助。

设立优先资助条款,对我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专利以及重点支持单位的专利和注册商标予以优先资助。重点支持单位包括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单位以及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单位(如小型、微型企业等)。
 

3.国外获权资助将是资金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我市单位在国外获得的知识产权,将资助金主要用于支持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马德里体系或其它途径获得授权(注册)的国外发明专利和商标。
 

4.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力度进一步加大。

与原政策相比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标准提高了一倍以上,并对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增设奖励性资助项目。
 

5.小微企业专利年费资助年限大幅延长。

进一步延长对小型、微型企业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年限,按费用减缓后的金额标准予以自专利申请日起前十年的年费资助。
 

6.资助金的监督管理更加严格。

增加了对申请人资金使用管理的约束等相关条款,调整了部分监督惩戒措施,对资助金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和知识产权客体受资助的条件等要求更加严格。
 

三、《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新增设资助11项,调整6项,删减3项,目前政策全文共计7章27条,资助范围共涉及4大类22个小项,在知识产权资助金的资助对象、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助对象。

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等。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或者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资助金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资助金申请人;地理标志资助金申请人必须为社会团体。

根据失信联合惩戒相关制度规定,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不予资助。
 

(二)资助范围。

1.国内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

3.国外发明专利;

4.国外注册商标;

5.中国地理标志;

6.其他需要资助的。

以上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应保证处于有效状态且从未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支持,专利或商标不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纠纷,发生过权利人变更的专利,其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应为北京市单位或个人。
 

(三)资助标准。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资助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1.国内专利资助。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50元;香港标准专利申请获得注册后、澳门或台湾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的第七、八年年费,每件每年资助不超过500元,且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应缴金额;小型、微型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在享受国家减缴政策后按实际应缴费用予以资助,且资助金额不超过年费标准值的30%,未办理收费减缴的专利不予资助。

申请人年度获得该项资助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1)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或欧洲专利局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

非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或欧洲专利局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4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包括分案申请)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经实质审查授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只资助一次,最多资助5个国家或地区。

申请人年度获得该项资助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2)额外资助条件及金额 。

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2000件且同期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00件的,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0件且同期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200件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且同期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50件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且同期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件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

首次通过PCT途径在国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零突破”费用不超过5万元。
 

3.国外注册商标资助。

马德里体系申请的商标: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8000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

非马德里体系申请的商标:在单一国家获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

同一商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注册的,每个类别按1件注册商标资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经济联盟,商标仅资助其中1个国家。

申请人年度获得该项资助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4.中国地理标志资助。

作为国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制定或者修订本市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每个标准资助不超过2万元。本市纳入在国外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产品,每个地理标志资助不超过3万元。

地理标志资助的申报主体必须为社会团体法人。
 

5.其他资助。

对知识产权使用费年度出口额超过5亿元的单位,每家资助不超过20万元。

年度出口额的计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统计数据,按照所统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收盘价进行换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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