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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小微企业2至6月“三险”缴费,全部免征!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9-16

3月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明确自今年2月起,北京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大型企业三险单位缴费减半


对本次国家制定出台的社会保险费用阶段性减免政策,北京市将顶格执行。在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均减半征收。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分别由16%调整为8%,以及由0.8%调整为0.4%;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现行费率的50%计算;
 



三项社保费用个人缴费部分不减。


2020年2月至6月,对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将全部免征,个人缴费部分不免。


需要提醒大家,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中,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这三类单位(人员)应缴社保费将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扣缴。


其中,因春节假期调整和疫情影响,未成功扣缴1月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须申请,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以补缴,不视为断缴。
 



企业类型划分无需用人单位操作


据了解,为提升服务效率,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申请,自动享受减免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协作配合,以统计和税务数据为依据,共同做好企业类型划分工作。部分无法划型的企业,将依据参保人员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进行类型划分,无须企业进行操作。


企业可于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适用减免政策的情况。


如果对划型结果有异议,应在3月底前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2019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等材料,按规定进行复核确认。


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困难参保单位可缓缴社保费


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还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一是参保单位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单位数据按照上报税务部门口径,其他类型单位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


二是参保单位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三是参保单位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


四是参保单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每月应缴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晚缴纳期限为2020年12月2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据介绍,北京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申报、次月收缴”的模式。例如,参保单位的2月份社会保险费,应于3月底前缴纳。如果3月申请缓缴后,应于8月底前缴纳,之后月份以此类推。但需要注意,缓缴不可跨年度,也就是说,6月至11月的应缴社保费,参保单位最迟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缴清。


具体可参照下表:

参保单位首次缓缴申请的提交时间为 2020年3月9日至14日;4月至11月提交时间为每月1日至5日。审核结果将于当月受理期结束后5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


在缓缴期间,参保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可提前缴纳已申请缓缴的社保费,也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应缴的社保费。如果逾期不缴,那么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同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此外,对于未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包括未按时缴费、自动扣款后退费的单位),1月社会保险费可自动延长至7月底前缴纳。此前,已申请将2月社会保险费延长至3月底缴纳的参保单位,2月社会保险费可自动延长至8月底前缴纳。


以上参保单位,2月社会保险费不予自动扣缴,但如需继续缓缴3月及以后月份社会保险费,需要按规定条件、流程和时限申请缓缴。


据悉,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十类行业企业,已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的,需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申请缓缴,不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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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不影响参保人权益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醒各位参保人,本次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会影响参保人享受社保待遇。


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为保障参保人权益,在减免和缓缴社保费期间,参保单位应正常办理各项社保业务。如果有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应根据规定继续按月申报。


缓缴期间,如果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用人单位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确保参保人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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