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北京市及各区县抗疫情优惠政策,国家部委及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抗疫情优惠政策,帮助企业。现将国家、北京市及各区县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
1、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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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2、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6、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7、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当前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切实提高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根据财政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为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8、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
9、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10、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财政部办公厅
11、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六、做好宣传引导
七、加强组织领导
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一、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将在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及“掌上12333”APP向社会公布,请各地切实保障网上申领渠道畅通。
二、各省、自治区要主动将辖区内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的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通过人社部门官网、官方公众号、APP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在上述渠道的显著位置,同时公布本地区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流程和办事指南,并通过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主动推送给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
三、对目前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申请或邮寄材料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失业保险金不见面申领,要及时公布办理电话和邮寄地址。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四、各省、自治区要指导、督促、帮助未实现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抓紧优化和调整经办信息系统,结合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社会保障卡功能的拓展,尽快实现网上经办,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
科技部火炬中心
16、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主动落实好科技部党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火炬工作相关流程,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科技企业的重要性
二、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
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
四、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
五、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
六、做好国家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
七、做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相关预案
八、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企业
九、组织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十、及时总结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
北京市
1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18、中关村管委会关于支持科技“战疫”、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出台十条举措,重点支持疫情检测诊断、治疗及防护等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发及产业化,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在防控治疗相关服务、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生产制造以及无人物流等领域的应用,大数据、物联网、5G、高端芯片、虚拟现实等技术产品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创新应用等五大技术领域。
19、北京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办税提示的通告
为保障公众健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办税服务厅消毒、通风 等防控工作。针对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分布范围较广、重症发病迅速的情况,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请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采取“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尽量 选择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 等网络途径办理,减少赴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税。
20、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
我市暂定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并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21、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下属各管理部、贷款中心2020年2月3日起开始对外办公,各银行代办点对外办公日期以各银行通知为准。
二、推行不见面服务
三、推行现场业务办理预约制
22、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确保患病职工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二、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
三、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23、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三、减少人员聚集
四、加强对疫情防治人员关心关爱
五、做好技工院校和培训鉴定考核机构疫情防控六、加强服务保障
2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科技攻关促进医药健康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科发〔2020〕2号)
第一条 建立应对新发突发传染病的科技快速反应体系。
第二条 大力提升技术平台的应急响应和服务支撑能力。
第三条 强化临床资源对创新品种研发的支撑。
第四条 推动创新医疗器械临床应用与推广。
第五条 加快创新药的临床应用与市场准入。
第六条 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及开展国际合作。
第七条 加强培育医疗人工智能新兴业态。
第八条 开放互联网+医疗咨询应用场景。
第九条 支持医疗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及产品示范应用。
第十条 加强协调服务。
25、市科委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16条”措施政策解读
1.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孵化服务机构为入驻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疫情期间产生的房租费用。
2.配合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落实对十大高精尖产业、科创类企业的信贷等扶持政策。
26、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具体措施
1.推动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
2.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3.加强信用评级管理
4.提供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支持
5.启动创客北京“疫情防控专题赛”
6.开展“小企业大学”应对疫情专题培训
7.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8.推动金融机构开发应对疫情特色产品和服务
9.加强政策宣贯解读和信息收集反馈
10.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27、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告
一、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二、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12348专席服务
三、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
2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
一、采购人应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二、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在“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中加挂中型、小微型企业标识。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供应商。
三、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五、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六、市财政局将实时统计中小微企业预留比例等政策落实情况,并将结果推送市级各单位,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29、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号)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进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补贴支持措施。上述业务均可在线办理,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用人单位岗补社补”“企业失业保险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相应补贴,培训补贴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模块申请。
30、市商务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展会项目的政策解读
对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且年内继续在京举办,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50%的商业展会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展会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场租费用50%的标准给予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自2月5日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请各执收单位按照工信部〔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根据企业提供的最近一次纳税申报和社保缴费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后停征中小微企业特种设备检验费。
32、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2020〕7号文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的通知
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开办便民设施、超市、药店、养老、教育培训、工业仓储等,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租金。用于办公用途的,减收2月份租金的50%。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3、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网络视听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线上提交备案审核材料
二、压缩备案审核工作时间
三、帮扶受疫情影响的重点题材节目
四、为创作生产反映防疫抗疫的视听作品开通绿色通道
五、调整优秀网络视听节目申报要求
六、优化网络视听平台备案制服务
七、通过直播形式开展多层次专业培训
八、进一步发挥网络视听协会职能作用
3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事项办理流程
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对接服务,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务成本。
35、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说明
1.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监督北京银行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研究予以展期、续贷等个性化金融服务方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完善本市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功能,加快建设企业首贷服务中心,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20个百分点以上。
3.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
36、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说明
1.引导辖区内银行将信贷资源向单户授信1000万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倾斜,在2019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努力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的普惠型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20%。
2.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
3.为支持防疫工作,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 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4.充分发挥北京市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务成本。
5.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2020年科创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15%。
37、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抗疫情云办公稳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鼓励企业网上办理政务
二、鼓励企业网络云办公
三、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
四、鼓励企业网上招聘
五、减免房屋租金
六、做好管家服务
各区县
38、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朝政办发〔2020〕2号)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三、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四、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五、支持企业参与防疫科技创新和服务保障
六、精心精准做好企业服务
39、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文件的通知(西财采〔2020〕32号)
一、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二、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供应商。
三、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五、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六、区财政局将通过“西城区财政核心业务系统”统计中小微企业预留比例等政策落实情况,并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
40、昌平区停征中小微企业的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停征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污水处理费的文件要求,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更好的服务市民生活,昌平区水务局自2月1日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
41、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具体办法的通告
一、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政策
(一)延长缴费的险种范围延长缴费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
(二)可延长缴费至3月底的具体办法
(三)可延长缴费至7月底的具体办法
(四)后续工作
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四、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五、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
六、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
七、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八、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
九、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用工
42、石景山区关于共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一、全面助力企业疫情防控
二、切实减轻企业房租成本
三、有效缓解企业信贷压力
四、分类实施行业促进政策
五、全面加强企业精准服务
43、顺义区进一步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全力支持企业用工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持续强化服务保障
44、亦庄控股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一)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1.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2.减免生物医药中小微企业技术服务费。
3.支持中小微企业进出口
4.降低中小微企业运营成本。
(二)全力服务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
5.保障中小微企业顺利开复工
6.解决企业复工人员的住宿难题。
7.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8.优化对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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