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星黄渤维权成功!他人在先权利不容侵犯!影星黄渤因参演《疯狂的石头》,凭借满口的青岛话一炮而红。不过,俗话儿说的,‘人怕出名猪怕壮’,名气来了,相继而来的麻烦也就会不约而至。这不,“黄渤”姓名被侵权案刚刚维权成功。
影星黄渤姓名侵权始末
黄渤姓名侵权,源于一起商标注册,该商标系第24107562号“黄渤酒庄”商标。
该商标于2017年5月12日由商标权人为王某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5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8年5月6日。
2018年7月5日,黄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损害了黄渤的在先姓名权,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王某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
认为黄渤提交的证据可证明黄渤的姓名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前已被公众所熟知。
尤其是原告与黄渤的户籍地同处山东省,其在2017年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对黄渤的姓名及知名度理应知晓,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不正当利用黄渤姓名牟利的目的,损害了黄渤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正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支持。“黄渤酒庄”商标无效。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王某用黄渤姓名注册商标,无非因“利”而起。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获利的同时一定要遵守道德,遵守法律。抢注他人姓名是违法的行为,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切不可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姓名权就是在先权利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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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包含哪些?
在先权利,是商标法的术语,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损害的其他在先权利主要有以下类型:人身权(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商标权之外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厂商字号权等)。
(一)肖像权
商标局对于申请商标中含有自然人肖像的,均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公证的、该自然人授权其使用肖像进行商标注册的书面文件。
(二)姓名权
所谓姓名是指自然人用来标明身份、以区别于他人的文字或文字的组合。姓名存在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姓名即为本名。广义的姓名包括自然人本名以及字、号、笔名、艺名等区别自然人人身特征的文字符号。
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姓名权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应当考察以下几点:
第一、商标中含有与在世的名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
首先,所谓完全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与他人的姓氏与名字均相同。
其次,该自然人应尚在人世。
最后,该他人为名人。
第二、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未取得名人的授权。
第三、申请商标如使用或予以注册将损害名人的利益。
第四、申请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申请人应当有确定的动机、目的。
(三)著作权
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著作权应考察以下几点:
第一、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了他人的作品。
第二、他人就该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产生时间早于商标的申请时间,且仍处于保护期内。
第三、申请注册行为未经在先著作权人的授权。
(四)专利权
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专利应考察以下几点:
第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与他人专利权相互冲突的内容。
第二、他人的专利权在先并有效。
第三、商标的使用商品与外观设计的使用产品应相同或类似。
第四、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授权。
(五)厂商字号权
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厂商字号权应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商标所含文字与他人厂商字号完全相同。
第二、厂商字号所含文字具有较强的独创性。
第三、在先厂商字号权人为知名企业,其厂商字号已为消费者所熟知。
第四、商标的使用商品与在先厂商字号权人的主要产品相同或类似。
在先权利的证明,最终还是要依据企业所能提供的强有力证据。因此,企业为保护自身权利,最好在申请商标或者专利时,提前做好版权登记,或者使用底稿、证人等,以更多的证据说明其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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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商标的时间需要1~ 2年,而版权登记,国家版权局文件规定是30天之内审查。版权可以在没有获得商标权时,维护企业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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