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是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的唯一指定标识,可广泛用于各地各部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环境布置和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用品制作。
2019年6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
2019年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了“关于核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特殊标志登记的公告”。
公告显示,登记人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有效期限为2019年08月27日—2023年08月27日。
70周年活动标识设计寓意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以数字“70”和代表国家形象的国徽五星及天安门作为设计核心元素,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庆典活动主题。
活动标识中,“70”设计成翻开历史新的一页的视觉效果,突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崭新形象,寓意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奋力谱写新篇章。
“7”的造型又像节日的彩带,其飘动的效果与醒目的金色立体国徽五星及天安门所在的圆形构成了一动一静的互动关系,既体现了历史的厚重感,又蕴含了重大节日的欢庆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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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年活动标识的使用说明
使用范围
用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用于庆祝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用品的制作。
用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
用于制作庆祝活动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
使用要求
庆祝活动标识使用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不能因放大或缩小破坏标识的完整性。
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
以庆祝活动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要结合实际、因时因地而异,妥善把握与周边环境关系,注重整体效果,既要有利于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也要注意不能破坏现有人文自然景观,确保与城乡环境面貌协调统一。
使用管理
庆祝活动标识所有权属于国务院新闻办。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庆祝活动标识的商标注册管理工作,防止标识被商业注册,要加强标识使用的市场监督和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辖区内和主管主办的活动进行监督,对不按要求使用标识等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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