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50号)精神,着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不断增强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动能、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持续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环境,努力推动各类科技成果在大兴区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加快建设大兴科技创新引领区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在北京市大兴区行政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登记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高校院所、新型科研机构、创新型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以及在大兴区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范围:对具有实用价值科技成果提供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和专业服务,并结合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总体布局和大兴区实际需求,重点支持来自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的医药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智能汽车等高精尖产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着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
(一)支持各类优势主体,通过加快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领带动优质创新资源要素集聚发展。
1.对在大兴区研发投入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及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其开展项目中试熟化和试生产阶段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
2.对在大兴区研发投入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及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主体,且具有3家(含)及以上来自不同产业或专业领域主体实际参与的跨领域、跨专业重大科技转化联合攻关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各类主体,通过拓展项目资金投入渠道,加快推进项目转化进程。
1.对获得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资金的各类主体,给予不超过国家级50%的资金配套支持;对获得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资金的各类主体,给予不超过市级25%的资金配套支持。
2.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处于中试熟化和试生产阶段,且已获得各类投资的企业主体,按照其实际获得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不断增强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动能
(一)支持各类主体通过争取国家和北京市相关重要奖项,全面提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品牌影响力。
1.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各类主体,按照其实际获得的奖金额度,给予一次性同等额度资金奖励。
2.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各类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各类主体,按照其实际获得的奖金额度,给予一次性同等额度资金奖励。
(二)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主体,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成果转化项目可持续发展。
1.对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含国防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5000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一次性500元资金奖励。每年度每家企业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2.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在美日欧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每个国别(地区)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奖励;在其它国家(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每个国别(地区)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金奖励。每件发明专利资助范围不超过5个国家(地区)。每年度每家企业的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对开展海外专利预警的企业,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一)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集聚化发展,通过提供专业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快速落地。
1.对在大兴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集聚区范围内实际办公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其每年度为大兴区各类主体提供科技服务收入总额的5%,连续三年,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
2.对在大兴区完成技术交易年度总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80万元资金奖励;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3.对与大兴区科委正式签署合作协议,且为大兴区引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的科技中介机构,连续三年,按照其促成已落地转化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奖励。
(二)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创新化发展,通过打造服务品牌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水平。
1.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
2.对首次获得国家一类协会、学会或北京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授予的各类专业荣誉称号或专业资质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其获得荣誉称号或专业资质等级,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资金奖励。
(三)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平台化发展,通过建设服务载体,优化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运转效能。
1.对服务于大兴区重点产业领域的特色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主体,按照其平台购入仪器设备实际费用总额的50%,给予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支持。
2.对能够高效整合国内外科技成果项目信息资源、实现供需精准对接的“互联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运营主体,按照其在大兴区促成科技成果交易总额的5%,连续三年,给予年度不超过500万元资金奖励。
3.对新引进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总数超过10家,且新引进科技服务机构实际办公总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集聚区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
4.对大兴区内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四类创业服务载体,按照各类创业服务载体内所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年实际获得的投资总额进行年度分类排名,对每类创业服务载体排名前三名的,按照各载体内所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年获得实际投资总额的5%,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励。
第七条 持续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环境
(一)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服务体系,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宜居宜业发展环境。
1.对按照《大兴区高层次人才服务办法》《大兴区优秀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办法》规定新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高端人才,在大兴区新创办并主导的科技型企业、新型科研机构以及科技服务机构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支持。
2.对获得大兴区产业发展配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研发带头人、研发团队核心、技术优秀青年或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其公租房使用期内的租金,给予全额补贴。
3.对在大兴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服务的各类主体,按照其每年度开展各项人才服务所实现收入总额的10%,连续三年,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
(二)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体系,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社会氛围。
1.对已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按照其为大兴区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的实际情况,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
2.对已在大兴区成功举办,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品牌活动或高精尖产业项目对接活动,按照活动支出总额的50%,给予单项活动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办法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九条 大兴区科委负责组织开展本办法宣传及项目征集、评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申报流程
第十条 项目征集。由大兴区科委负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各类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由大兴区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主体及其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经专家评审后的拟支持项目名单,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持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项目确定。公示期满后,由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最终支持项目。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及监管。按照《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跟踪评估。大兴区科委负责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定期形成评估报告上报领导小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兴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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