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做成本的进项票什么时候做进项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进货物已申报抵扣进项税后,发生以下行为,要转出进项税: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进项税转出,到底何时该转何时不转呢?
平常在日常经营活动里,比较常见的一种进项税转出的情形是,企业外购了一些货物,原本可能是用来加工再出售,或者,商业企业采购后直接卖出,这些买入的材料或库存商品,后来可能改变用途,比如大老板一高兴,直接把东西拿出来给大家发福利了。
这种情况,按照税法的规定,是需要作进项税转出的。
应试角度,CPA的税法考试最容易在计算题里,把需要进项税转出和不用转出的事项摁一起,出题老师带着慈祥的微笑,隔着试卷看你在转与不转之间苦苦挣扎。
历年真题里经常见到,企业购进初级农产品,后来又因管理不善,霉变毁损,这种属于人祸类的损失,即是税法里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需要注意的是初级农产品购入时是收购企业按买价给农户开具收购发票的,企业可以自行按收购发票上的金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这是增值税里唯一一处自开发票凭票抵税的事项,比较特殊,所以相当爱考。农产品在做进项税转出时,要先按农产品的账面成本,除以(1-适用税率),恢复成购进时的买价,再乘以适用税率,才是你需要转出的进项税税额。
另外一处容易混淆的是增值税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税会差异,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的事项,税法上要求确认,确认的目的即为征收税款,堵塞漏洞。既然视同销售的目的,即为计征销项税,那么与之相对应的进项税,当然可以抵扣。
但,外购货物这个时候总爱出来凑热闹。
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构成视同销售。外购货物用于用于以上三项,则不构成视同销售,要把已抵扣的进项税作转出处理。
原因是,外购的货物假如按视同销售处理,那计税基础可以按照购进价格,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相等,即进项税和销项税相等,企业的实际税负是零。为了简化处理,直接做进项税转出,企业即是购进货物这条增值税链条上最后一环的承担者;而自产的和委托加工的货物,因为中间有人工、辅料等成本的加入,因此无论自用或馈赠等,出于均衡税负的目的都需要统一做销售处理。
一言以蔽之,就是增值税的进项税转出和视同销售不共存,二者有你没我。
不能做成本的进项票什么时候做进项转出?会计学堂小编已经在上文详细说明,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1万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大家还有什么其他相关内容要了解都可以继续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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