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出资情况
股东出资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不涉及印花税,非货币出资包括无形资产、实物出资(包括不动产)等。
股东实物出资属于“财产转让”,应按照0.5税率的“财产转让凭证”计算缴纳印花税;
实物出资应计算缴纳的印花税往往被企业忽视,需要引起重视。
二、资金账簿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记录资金的账簿应按照金额纳税,税率为0.5;
根据《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两规”实施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变更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
因此,企业资金账簿购买的印花税是以资金账簿登记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为基准,而不是以营业执照上标注的注册资本认缴资本金额为基准。
三。资本变化
根据《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企业执行“两规”并启用新账册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大于原贴花资金的,增加部分予以补贴印制。
相应地,企业注册资本的变更只需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实际金额缴纳印花税。如果上述两个科目没有增加或变动,企业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四。股权变更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凭证的征税范围为:经政府行政机关登记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凭证,企业股权转让凭证。
4.1.普通企业股权发生变更的,应适用“产权转让凭证”税目,适用0.5的税率,双方均缴纳印花税。
4.2.《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规定,转让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书写股权转让文件时,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购。
转让方按照实际成交金额,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动词(verb的缩写)有争议的问题
既然工商系统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股东转让未缴股份应如何缴纳印花税?目前各地执行政策不同。
有的税务机关按照‘实际转让价值’征收印花税,有的税务机关按照‘转让认购金额’征收印花税。双方都有自己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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