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 怎样合理避税
避税的种类按其特征和内容分为国内避税、国际避税和税负转移三种形式。从实用角度来看,国内的避税就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方法、途径和手段避开国内纳税义务。方法如下:1、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2、避税绿洲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本节内容读者可参见《推开“离岸绿洲”的门》一文)。3、特殊行业 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一、管理费用 企业可提高坏账准备的提取比率,坏账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二、用而不费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当今的企业界,这一项被频繁运用。他们将自己买房子、车子的支出,甚至子女入托上学的费用都列支在公司经营项目。这样处理并不为国家政策所允许,虽然此方法在时下的企业界并不鲜见,但我们在此并不提倡。三、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良好的综合效益。四、销售结算 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的效果。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但一般不外乎: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五、优惠政策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同时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他们开出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大多均以减免若干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各种费用等等条件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如果您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如此优惠的条件当然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因素之一。六、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七、分摊费用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常用的费用分摊原则一般包括实际费用分摊、平均摊销和不规则摊销等。只要仔细分析一下折旧计算法,我们就可总结出普遍的规律:无论采用哪一种分摊,只要让费用尽早地摊入成本,使早期摊入成本的费用越大,那么就越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避税的目的。至于哪一种分摊方法最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最大限度地避税目的,需要根据预期费用发生的时间及数额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并最后确定。八、筹资 这一原则就是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得企业达到最高的利润水... 收起回答其他答案:合理避税是有方法和技巧的, 1、企业财会人员的技术高低; 2、企业财会管理的水平--企业的营运现金净流量中的“营运资本投资额”有很大影响,股东投资与银行贷款的比例不同,企业所交纳的税是不一样的。这个财务管理中的“营运资金管理”有阐述,建议lz去看看相关书籍,我要说的话,估计很麻烦。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如果法治健全,操作就很困难,如果有漏洞,那就可以适度、合理避税; 4、至于说哪种企业,不好说,不论什么企业都有各种因素影响; 避税的种类按其特征和内容分为国内避税、国际避税和税负转移三种形式。 从实用角度来看,国内的避税就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方法、途径和手段避开国内纳税义务。从更现实的条件出发,企业的老总和财务经理需要解决不同难题。 规避税收,现在早就不是一个只适合于私下交流的话题。现在许多企业老板都在交流怎样规避税收,成功的经验大家“群起而效仿”。 一个企业经营的角度来分析的。假如能是一个管理决策层,从企业的发展战略角度来看,这样的操作更适合于您。 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注册到“避税绿洲”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本节内容读者可参见《推开“离岸绿洲”的门》一文)。 进入特殊行业 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做“管理费用”的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用而不“费”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 当今的企业界,这一项被频繁运用。他们将自己买房子、车子的支出,甚至子女入托上学的费用都列支在公司经营项目。这样处理并不为国家政策所允许,虽然此方法在时下的企业界并不鲜见,但我们在此并不提倡。 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做足“销售结算”的文章 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例如某电器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00台各类空调,总计收入25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425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的效果。 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但一般不外乎: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 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同时,现在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他们开出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大多均以减免若干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各种费用等等条件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如果您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如此优惠的条件当然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因素之一。 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
其他答案:企业合理避税一直是每个会计人员都要面对的问题,没有老板愿意多交税,但是又不得不交税,因此,如何合理避税是每个会计人员都需要探讨的命题。 (一)模拟评税试一试 税务机关实行纳税评估,企业应该按税务机关的评税方法自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应对准备。下面以增值税为例说明。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从四个方面进行评估。 税负率:将税负率与预警值对比。 增加值税负率:用(工资 利润 折旧 税金)*增值税税率,将得到的结果与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对比,以发现是否少缴增值税。 进项控制额:企业进项最大抵扣额=(销售成本 存货本年增加 应付本年减少)*主要进货的税率 运费*7%,如果企业抵扣大于上述值,暗示可能进项有问题。 投入产出率:用投入原料除以材料消耗定额,测算处可以生产的成品,对算出企业收入,并与报表对比。 企业运用以上指标分析,如果发现异常,就应及时分析原因。 (二)存款少可迟缴税 企业申报以后就应该及时缴税,但如果由于存款少可以申请迟缴。存款少到什么情况可以迟缴税?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当期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以后不足以支付应交税金。 注意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包括企业不能支付的公积金存款,国家指定用途的存款,各项专用存款。 当期工资是企业根据工资制度计算出的应付工资。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企业应及时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手续。 (三)没有生意也申报 企业纳税申报是一项义务,不论企业是否有税要交。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税款要缴纳,例如企业处于筹建期间;企业处于免税期间;企业处于清算期间;清算还没有结束;企业由于经营不理想,没有纳税收入或者收益。这些情况下,企业可能没有税款要缴纳,但都要按时纳税申报,没有应纳税税款的申报就是所谓的零申报。零申报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一项简单的手续,如果不办理,税务机关可以每次处以罚款2000元。 (四)视同销售莫乱套 视同销售就是实际不是销售也要按销售纳税,没有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不缴税是违规,不应该视同销售也当成销售就会缴冤枉税。 有一家酒店,老总平时接待客人都安排在自家酒店用餐,内部签招待费,基本上每个月都有几单,一年累计起来有十多万。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要求将这十多万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在营业税法规里,没有在自家酒店吃饭消费要视同销售缴营业税的规定。企业依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谬论,又会多缴冤枉税了。 视同销售千万别乱用。 (五)看损耗是否正常 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损耗,投进的原料一部分损耗了,一部分形成产品。在增值税里,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要转出。因此,正常划分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对企业纳税非常重要。 一家化工厂,因为天气炎热,原料挥发了一部分,盘点造成损失。税务管理员认为是自然灾害造成,属于非正常损失。这也是一宗冤案。天气炎热还没有达到自然灾害的程度,怎么能说是非正常损失?对税务规定不熟悉的人又会付出代价。 (六)各行各业有特例 税务法规有一般的规定,也有针对特殊情况,各个行业的特殊规定。如果对自身行业的特殊规定不了解,企业也会蒙受损失。 一家报社,卖报纸缴增值税,收广告费缴营业税。因此印刷报纸获取的进项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可以抵扣,一部分不能抵扣。怎么分?税务局答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23条规定:按收入百分比划分。可怜的报社,卖报纸收入少,广告费收入高,因此,进项基本不能抵扣。其实税务有规定:类似的情况按报纸的文章内容与广告各自占用的版面分摊,应该是大部分都能抵扣,少量不能抵扣。 (七)适用税率看进项 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图书销售使用13%税率。只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图书的税率就是13%。但有一家公司,也销售图书,也是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要求该公司按17%纳税。税务机关有什么依据?税务人员解释:该公司印刷图书的进项发票是17%,如果该公司适用13%的税率,那不成了缴13%抵扣17%?那税务上怎么平衡? 使用税率只与产品有关,与进项无关。对于税务人员的解释一定要三思而行,否则就会听得糊涂,纳税也糊涂。 (八)预收帐款也要缴税? 听了太多预收款被税务机关要求征税的故事。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预收款在发出货物才产生纳税义务。 财税16号文也再次强调;除了销售不动产,其他服务性业务的预收款不需要先缴纳营业税,在确认收入时再缴纳营业税。 有些企业预收款缴税是因为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其实,收到预收款,向对方开具预收款凭证就可以了。预收款凭证不属于发票,所以税务机关不监制预收款凭证。 (九)这也是生产企业 外资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规定大家很熟悉:只有生产企业才能享受,服务企业不能享受。到底什么是生产企业?可能心里很模糊。 根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建筑、货物运输、产业资讯、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城市污水处理等行业都属于生产性企业。众所周知,从事建筑、货物运输...
其他答案:合理避税的方法: 一、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二、定价转移法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三、分摊费用法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四、资产租赁法 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 <img src="https://pic.wenwen.soso.com/p/20190606/20190606162831-151976243_jpeg_532_300_25183.jpg"/> 拓展资料 1、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这个定义的关键是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 3、避税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税务当局往往要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所以,通过对避税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和保护。 (资料来源:合理避税——百度百科)
其他答案:选择税收洼地和价格转移法 合理避税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活动 , 纳税事项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目的。常用的避税方法主要有:选择税收洼地优惠政策法、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 例如苹果,英特尔选择税收洼地 , 和价格转移法 ! 总部注册在开曼群岛合理避税 国内企业,选择国内税收洼地,注册在中国版开曼群岛
其他答案:企业合理避税和企业员工合理避税是相辅相成的,费控券在企业和企业员工方面给到了很多帮助,希望能够帮到你。
避税: 怎样合理避税
某纺织厂利用10年时间自我积累资金1000万元,拟用这1000万元购进设备,投资收益期为10年,年均盈利200万元,该纺织厂适用33%的所得税率。 ??则该厂盈利后每年应纳所得税额: ??200*33%=66万元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66万*10=660万元 ??若该厂不用自我积累的资金,而是采取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融资。假设企业从银行取得1000万元的贷款,年息支付15万元;企业年均盈利仍为200万元,则企业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200万一15万) *33%=61.05万元 ??实际税负为:61.05万十200万*100%=30.5%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61.05万*l0=610.5万元 ??显然,对该纺织厂来说,以贷款方式投资,一方面可将积累1000万元所需的10年时间节约下来;另一方面,企业税负也由于贷款利息的支付而减轻了(由33%降为30.5%)。 ??[案例2] ??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5年内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泣和产量表如下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比例所得税率。 年 限 未扣除折旧利润(元) 产量(件) 第一年 100,000 1,000 第二年 90,000 900 第三年 120,00 1,200 第四年 80,000 800 第五年 76,000 760 合 计 466,000 4,660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一)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1.第一年利润额为: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66,000*33%=21,780(元) ??2. 第二年利润额为:90,000-34,000=56,000(元) ??应纳税得税为:56,000*33%=18,480(元) ??3. 第三年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86,000*33%=28,380(元) ??4.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34,000=46,000(元) ??5.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34,000=42,000(元) ??纳所得税为:42,000*33%=13,860(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二)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1.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润额为: 100,000-36,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63,520*33%=20,961.6(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润额为:90,000-32,832=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57,168*33%=18,865.4(元) ??3. 第三年折旧额为: 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润额为:120,000-43,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76.224*33%=25,154(元) ??4. 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润额为:80,000-29,184=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50,816*33%=16,769.2(元) ??5. 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润额为:76,000-27,726=48,275(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48,275*33%=15,930.7(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20961.6+18,865.4+25,154+16,769.2+15,930.7=97,680.9(元)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直线折旧率=2*(1/估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双倍直线折旧率=2*1/5*100%=40% ??1.第一年折旧额为: ??180,000*40%=72,000(元) ??利润额为:10,000-72,000=28,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28,000*33%=9,240(元) ??2. 第二年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0%=43,200(元) ??利润额为:90,000-43,200=46,8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800*33%=15,444(元) ??3. 第三年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利润额为:120,000-25,920=94,080(元) ??应纳所得税为: 94,080*33%=31,046.4(元) ??4. 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 =(180,000-72,000-43,200-25,920-10,000)/2=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 ??80,000-14,440=65,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5,560*33%=21,634.8(元) ??5. 第五年利润额为: 76,000-14,440=61,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1,560*33%=20,314.8(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9,240+15,444+31,046.4+21,634.8+20,314.8=97,680(元) ??(四) 年数总和法: ??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总和)*(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 ??1+2+3+4+5=15 ??1. 第一年折旧额为: ??5/15*(180,000-10,000)=56,666(元) ??利润额为:100,000-56,666=43,334(元) ??应纳所得税为:43,334*33%=14,300.2(元) ??2. 第二年折旧额为: ??4/15*(180,000-10,000)=45,333(元) ??利润额为:90,000-45,334=... 收起回答避税: 怎样才能合理避税?
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主要有: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 [编辑本段]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同时,现在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他们开出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大多均以减免若干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各种费用等等条件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如果您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如此优惠的条件当然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因素之一。 [编辑本段]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出于不能公开的原因,对我们接触到的部分企业和公司的规避税收行为均予匿名。某公司 A将总部设在了沿海经济特区,享受15%的所得税率优惠。他们的产品生产是由A公司设在中国地区的 B公司完成, B公司适用33%的比例税率。 A公司每年从 B公司购进产品100万件对国外销售,进价每件6.8元,售价每件8.3元。显然,这种产品的生产成本5.2元/件,那么这两家公司的利润与应缴税款就已经十分明显了: A公司年利润额=(8.3—6.8)*100=150(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150*15%=22.5(万元) B公司年利润额=(6.8—5.2)*100=160(万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160*33%=52.8(万元) A、 B两公司总共缴纳所得税=22.5+52.8=75.3(万元) 出于避税的目的,可以将税率高的 B公司的部分利润转移到 A公司。我们已经知道,A公司从B公司购进产品单价为6元,仍以8.3元售出,则: A公司年利润额=(8.3—6.0)*100=230(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230*15%=34.5(万元) B公司年利润额=(6.0—5.2)*100=80(万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80*33%=26.4(万元) A、B两公司共纳所得税=34.5+26.4=60.9(万元) 这两家公司A、B利润转移前后,两公司年利润总和为:150+160=310万元;而利润转移后的总利润为:230+80=310(万元)。在利润转移前后,两家公司的总利润还是相等的,只是在采用转移定价后,两家公司他们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减少了75.3—60.9=14.4万元。只要企业能寻找到两个税率相差更大的地区,在这两家企业间进行贸易和合作,贸易的额度越大,所能节省的税收就会越多。 [编辑本段]分摊费用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常用的费用分摊原则一般包括实际费用分摊、平均摊销和不规则摊销等。只要仔细分析一下折旧计算法,我们就可总结出普遍的规律:无论采用哪一种分摊,只要让费用尽早地摊入成本,使早期摊入成本的费用越大,那么就越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避税的目的。至于哪一种分摊方法最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最大限度地避税目的,需要根据预期费用发生的时间及数额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并最后确定。 通过名义筹资避税 这一原则就是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得企业达到最高的利润水平和最轻低的税负水平。一般说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主要有三个渠道:1、自我积累:2、借贷(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3、发行股票。自我积累的奖金是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而股票发行应该支付的股利也是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二者都不能抵减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因而达不到避税的目的。 借贷的利息支出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以冲减利润而最终避税。 [编辑本段]资产租赁 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 以上方法,只是我们接触企业财务人员所了解到的部分方法与技巧。我们相信,在企业界一定还有更多高明的规避税收的方法。但不论如何,都必须提醒大家:避税必须合法和合理! 自始至终,我们都在强调规避税收的“合法性”。党的十六大和十届人大胜利召开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号角已经吹响。当前,许多中... 收起回答其他答案:合理避税就是要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充分掌握财税政策,内容很多,都是在合理合法下进行,充分利用时间差,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或是打擦边球。等等。
其他答案:我想你所说的是税收筹划吧,首先要说明的是税收筹划和避税的含义是不同的。 避税: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钻空取巧,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精心安排以期达到纳税负担最小的经济行为。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实现安排和策划在合法前提下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可以这样描述,纳税筹划是合法的,而避税是不违法的。
避税: 什么是合理避税?怎样合理避税?
合法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合理避税也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避税是企业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研究为基础,对现有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不同纳税方式的灵活利用,使企业创造的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企业。它如同法庭上的辩护律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税是合法的,是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必须强调一点:合法规避税收与偷税、漏税以及弄虚作假钻税法空子有质的区别。从实用角度来看,国内的避税就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方法、途径和手段避开国内纳税义务。从更现实的条件出发,企业的老总和财务经理需要解决不同难题。合理避税:老总能做什么 规避税收,现在早就不是一个只适合于私下交流的话题。现在许多企业老板都在交流怎样规避税收,成功的经验大家“群起而效仿”。十届人大刚刚谢幕,税收政策、税收监管和税率水平等问题被各位代表多次提及。一个企业经营的角度来分析的。假如能是一个管理决策层,从企业的发展战略角度来看,这样的操作更适合于您。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注册到“避税绿洲”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本节内容读者可参见《推开“离岸绿洲”的门》一文)。进入特殊行业 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做“管理费用”的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用而不“费”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当今的企业界,这一项被频繁运用。他们将自己买房子、车子的支出,甚至子女入托上学的费用都列支在公司经营项目。这样处理并不为国家政策所允许,虽然此方法在时下的企业界并不鲜见,但我们在此并不提倡。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良好的综合效益。做足“销售结算”的文章 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例如某电器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00台各类空调,总计收入25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425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的效果。合理避税:财务总监能做什么 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但一般不外乎: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同时,现在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他们开出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大多均以减免若干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各种费用等等条件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如果您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如此优惠的条件当然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 收起回答其他答案:合理规避税更要从筹建公司时就开始谋划,这里重点探讨一下设立民营企业好,还是外资企业好?设立其他公司类型这里暂且不提。 很多人可能对民营企业这个概念比较含糊,为什么呢?我们的教科书上没有这个名词呀,这就是理论与实际的差别,民营企业其实就是私营企业、内资企业。也就是说国内私人老板开的企业。那么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到底哪个更有税收优势呢? 对于这个回题,可能有99%的读书人会毫不犹豫脱口而出,当然是外资企业呀,你看看外资企业有什么什么税收优惠政策,罗列一大堆出来。光从书本上讲没错,外资企业有好多好多税收优惠政策,你内资企业有吗?好像一个都没有,说有那都是难以办到的“优惠政策”。 曾经有个广东老板,注册私营企业开公司好多年,后来他有条件申请注册到中外合资企业,但是他不同意注册中外合资企业,还是照以前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我不大清楚这个老板不同意注册中外合资企业的具体原因,但我想肯定是税收上的问题,那就可想而知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有更大的税收优势。 我们都知道外资企业是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内资企业就没那么简单的,内企想要自主操作出口退税,那可就要首先取得国家许可了进出口经营权了,外企就没有这一步,只要注册的是外资企业,那么就自行享用这个进出口经营权了,可以自主操作出口退税。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想要出口退税,只有通过外贸公司出口才能得到退税。通过外贸公司出口退税是要给外贸公司手续费的。这些从表面上看外企确实有大过内企的政策。 但是,我这里要告诉大家的是,内企不仅可以退税,还可以赚税。怎么讲?别急,等我细细道来。对于内企国家实行的是先征后退的方式,就拿电子产品来说,国家退回的增值税是17%,减去交给国税增值税负3%-4%,企业所得税大概0.7%-1.%,地税的城建税教育费堤围费印花税等加起来大概0.49%,再减去出口公司手续费0.8%,还有剩余4%-5%左右,这个就是企业纯净赚到的税。那么外企,它只有退税,没有赚税。
其他答案:合理就是通过国税的法规等漏洞来进行合理的避税。 方法有很多种,要看企业的性质(如:外贸、生产)还是看出口的货物。 例如:某生产型出口企业某月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出口销售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若该企业当月没有内销货物,其出口产品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该企业采取自营出口方式出口货物所能得到的应退税款为: 100万-1000万*(17%-13%)=60万元人民币。 若该企业成立一个外贸公司,并将生产的产品通过该外贸公司出口,则情况就会有所不同,按照上例,若该企业将原出口产品以8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口,则: 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为:800万*17%-100万=36万元 外贸企业的应退税额为:800万*13%=104万元 整个公司的应退税额为:104万-36万=68万,比自营出口方式多得到8万元的应退税款(68万-60万)。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在不改变出口价格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出口方式,来实现利润最大化。
其他答案:1、实践中针对不同的纳税对象有不同的避税方法,其中基本方法之一是利用关联交易,采取转让定价的形式,即关联企业为共同获取更多的利润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在有关联关系的a公司和b公司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b公司承担的税率高于a公司,有联系的b公司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a公司利润,减少b公司利润,使他们共同承但的税负及他们各自所承但的税负达到最少。在企业内部之间的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采取转让定价,将主要利润转向税率低的企业进行避税。 如果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让定价法,将高税区的公司的经营所得通过压低销售价的方式转入低税区的公司之中,避税效果更为明显,当前跨国公司避税主要采取这钟方式。例如在我国很多合资公司就利用香港所得税低的特点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然后把货物压低价格销售给香港的子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的目地。 通过转让定价方法,一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到税负较高的地区,有效的冲减利润,从而缩小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二是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卖出产品”,其结果是账面利润减少乃至亏损,从而有效的节约所得税。这样避税应注意,转移手法必须合理、合法,否则达不到避税目的,反而可能形成逃税。 2、其他合理避税方法 在转让定价避税的同时,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设置适合避税的企业结构。例如针对国际避税区或低税区,经济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及其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避税以减轻税负。 一是虚设常设经营机构 很多投资经营企业利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实际业务活动则不在或不主要在区内进行。这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者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二是虚设信托财产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却归在国际低税区、特区或经营开发区的企业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另外,充分研究税收规定,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方式、财务的合理安排,也可以达到避税目的。例如: 1).当某一大宗交易处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即年末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年度,从而使部分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获得利润方面的好处。若推迟100万元的纳税额一年,按年利息10%计算,可避税10万元左右。 2).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某些企业可以采取收购亏损企业的方式,将企业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中,从而避开纳税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3).针对享受“减二免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办初期应尽量将其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中,尽量延续其开始获利年度,并可以从第六个或者第七个年度开始弥补亏损。在公司经营达到经营年限的后五年中,将利润向该企业转移,从而达到最大程度的避税。也可以收购此种类型的企业,已分流利润,进行避税。 不同的纳税对象有不同的避税方式。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对所有有关征纳活动的经济现象进行研究,或者征询税务专家的意见,以便找出没有法律麻烦的方式和途径。公司管理人员应该研究法律知识,用足税收优惠,掌握各种方法并在实践中参与、运用和提高。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及经营方式、结构的调整及合理的财务安排,以求达到最大程度避税的目的,在合法的范围内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
避税:2019合理避税知识大全,全在这儿了!(收藏)
企业合理避税,不是逃税!2019年节税攻略!
区别“合理避税”和“偷税漏税”: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合理避税并不是偷税漏税,它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减轻税收压力,避免因为税务知识的盲点,而导致企业多缴税。所以,企业有必要了解合理避税的基本知识。
1、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2、注册到“宝地”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3、进入特殊行业
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4、做管理费用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账准备的提取比率,坏账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5、用而不“费”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
6、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7、从销售下手
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例如某汽车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台汽车,收入20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300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企业节税小招式
(一)模拟评税试一试
税务机关实行纳税评估,企业应该按税务机关的评税方法自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应对准备。下面以增值税为例说明。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从四个方面进行评估。
税负率:将税负率与预警值对比。
增加值税负率:用(工资+利润+折旧+税金)*增值税税率,将得到的结果与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对比,以发现是否少缴增值税。
进项控制额:企业进项最大抵扣额=(销售成本+存货本年增加+应付本年减少)*主要进货的税率+运费*7%,如果企业抵扣大于上述值,暗示可能进项有问题。
投入产出率:用投入原料除以材料消耗定额,测算处可以生产的成品,对算出企业收入,并与报表对比。
企业运用以上指标分析,如果发现异常,就应及时分析原因。
(二)存款少可迟缴税
企业申报以后就应该及时缴税,但如果由于存款少可以申请迟缴。存款少到什么情况可以迟缴税?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当期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以后不足以支付应交税金。
注意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包括企业不能支付的公积金存款,国家指定用途的存款,各项专用存款。
当期工资是企业根据工资制度计算出的应付工资。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企业应及时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手续。
(三)没有生意也申报
企业纳税申报是一项义务,不论企业是否有税要交。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税款要缴纳,例如企业处于筹建期间;企业处于免税期间;企业处于清算期间;清算还没有结束;企业由于经营不理想,没有纳税收入或者收益。这些情况下,企业可能没有税款要缴纳,但都要按时纳税申报,没有应纳税税款的申报就是所谓的零申报。零申报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一项简单的手续,如果不办理,税务机关可以每次处以罚款2000元。
(四)视同销售莫乱套
视同销售就是实际不是销售也要按销售纳税,没有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不缴税是违规,不应该视同销售也当成销售就会缴冤枉税。
有一家酒店,老总平时接待客人都安排在自家酒店用餐,内部签招待费,基本上每个月都有几单,一年累计起来有十多万。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要求将这十多万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在营业税法规里,没有在自家酒店吃饭消费要视同销售缴营业税的规定。企业依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谬论,又会多缴冤枉税了。
视同销售千万别乱用。
(五)看损耗是否正常
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损耗,投进的原料一部分损耗了,一部分形成产品。在增值税里,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要转出。因此,正常划分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对企业纳税非常重要。
一家化工厂,因为天气炎热,原料挥发了一部分,盘点造成损失。税务管理员认为是自然灾害造成,属于非正常损失。这也是一宗冤案。天气炎热还没有达到自然灾害的程度,怎么能说是非正常损失?对税务规定不熟悉的人又会付出代价。
(六)各行各业有特例
税务法规有一般的规定,也有针对特殊情况,各个行业的特殊规定。如果对自身行业的特殊规定不了解,企业也会蒙受损失。
一家报社,卖报纸缴增值税,收广告费缴营业税。因此印刷报纸获取的进项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可以抵扣,一部分不能抵扣。怎么分?税务局答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23条规定:按收入百分比划分。可怜的报社,卖报纸收入少,广告费收入高,因此,进项基本不能抵扣。其实税务有规定:类似的情况按报纸的文章内容与广告各自占用的版面分摊,应该是大部分都能抵扣,少量不能抵扣。
不懂就会吃亏啊!
(七)适用税率看进项
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图书销售使用13%税率。只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图书的税率就是13%。但有一家公司,也销售图书,也是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要求该公司按17%纳税。税务机关有什么依据?税务人员解释:该公司印刷图书的进项发票是17%,如果该公司适用13%的税率,那不成了缴13%抵扣17%?那税务上怎么平衡?
使用税率只与产品有关,与进项无关。对于税务人员的解释一定要三思而行,否则就会听得糊涂,纳税也糊涂。
(八)预收账款也要缴税?
听了太多预收款被税务机关要求征税的故事。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预收款在发出货物才产生纳税义务。
财税【2003】16号也再次强调;除了销售不动产,其他服务性业务的预收款不需要先缴纳营业税,在确认收入时再缴纳营业税。
有些企业预收款缴税是因为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其实,收到预收款,向对方开具预收款凭证就可以了。预收款凭证不属于发票,所以税务机关不监制预收款凭证。
(九)这也是生产企业
外资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规定大家很熟悉:只有生产企业才能享受,服务企业不能享受。到底什么是生产企业?可能心里很模糊。
根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建筑、货物运输、产业资讯、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城市污水处理等行业都属于生产性企业。众所周知,从事建筑、货物运输缴纳营业税,但在所得税法规中又属于生产性企业,看起来有点矛盾,其实一点也不矛盾,税不同规定不同。
(十)不发补贴发双薪
中国企业福利制度的特点是有人情味,逢年过节都会有发一点所谓的过节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过节费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政策的规定是发放年终双薪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不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税,因此可以降低税率,减少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都是发点钱,过节费交税多,双薪缴税少,所以为了少缴税,应该改变那种过年发点过节费的做法,改成年底发双薪的方式。
千万不要固执己见,认为双薪是外资企业的玩意,我不玩,我还是发过节费,这样就会费力不讨好。节税其实很简单,只要顺着税务规定去安排就可以了。
(十一)旅游就要缴个税
现在一些企业财务人员一听说单位要安排旅游就恐惧。因为一些税务机关解释:旅游要扣个人所得税。旅游要不要扣个税?税务规定要扣个税的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以现金发放旅游费用,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是对于单位的营销人员,以旅游形式进行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并无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也不必闻旅游色变,安排好了,尽管游得痛快。
(十二)不拿发票多缴税
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企业所有的支出都要取得合法凭证,否则不能税前列支。能够取得合法凭证成了企业节税的重要方法。
有些人不以为然,不开发票对方收得便宜,要开发票对方收得贵,羊毛出在羊身上,结果是一回事。
是不是一回事,看看例子:购买1000元的文具,不开发票给900元,开发票给1000元,相差100元。多给100元,所得税少交330元,少给100元,所得税多交330元。多给100元获得发票,实际上还是能给企业带来收益。
企业人员应该明白:不拿发票就会多缴税。
(十三)外企培训不受限
内资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1.5%在所得税前列支,外资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列支,不受1.5%的限制。有些人立即会问:有法律依据吗?法律依据肯定有。这条规定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331号)文里。
由于文件发布时间早,很多财务人员那时还没有走出校园,对这些规定很陌生,容易上1.5%的当。如果你因为年轻对旧法规很生疏,不妨和身边的老员工多沟通。
(十四)到底几年算坏账
企业经营不能收回的款项变成坏账,坏账是企业经营难以避免的损失。到底经过多长时间不能收回的款项才算是坏账?两年?三年?
两年也对,三年也对。对于外资企业而言,两年不能收回的款项属于坏账,对于内子企业而言,三年不能收回的款项作为坏账。这又是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一个诧异。
另外,外资企业税前不能计提坏账准备,内资企业税前可以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这也是一个差异。
了解规则,才能合理利用规则。
(十五)出租就不能免税
单位租赁房屋需要按租金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率为12%,外资企业适用城市房产税税率为18%。除了房产税还有营业税,出租房屋的收入税负不轻。
对外资企业,广东规定:新购置的房产可以销售免征房产税三年的优惠政策。
有家公司购买了一层办公楼,一半自用,一半出租,去申请免税被税务机关退了回来:房屋出租部分不能免房产税。企业无奈,只好咬紧牙关缴纳了18%的房产税。真是冤枉到家。广东规定的免税条件是不分自用还是出租。企业多缴了税还被蒙在鼓里。
(十六)吃饭一定是陪客
中国是美食天堂,大家喜欢通过聚餐交流沟通,杯子碰一碰,事情就搞掂。
税务上对接待客户的费用有限制,因此,税务机关往往将聚餐与接待客人画上了等号。在公司内部,聚餐的原因各种各样。年末,员工大聚会;开会时,各个部门聚会;员工新来,一顿欢迎餐;员工离职,一顿送别餐。这些与接待客户根本没有关系,所以,餐费不一定都是用于接待客户。
所以,平时公司内部的各种聚餐,应该做好记录,归入不同的费用项目,不要一见餐费就作为业务招待费,影响公司纳税。
注:对公务活动就餐问题,的确需要客观反映,合理划分就餐的性质,不能把所有的就餐列入接待费。就目前的就餐情况可以分为:
1.接待费
2.会议费
3.培训费
4.加班伙食费
5.福利费、工会费等
在划分这些科目时,要附有充分的依据作为支撑,列入不同的科目开支后,就会出现不同的税负问题。化整为零,值得探讨。
(十七)做善事也有讲究
企业对外承担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每当遇到天灾人祸,作为一个有责任的企业家就会热心公益事业,捐款捐物,风险一片爱心。
做善事也与纳税有关。企业对外捐赠的款项和实物,一是可能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在捐赠的时候,要考虑到后面还有税务负担;一是捐赠要合理进入成本费用,还有符合税务上的条件,包括需要通过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单位和渠道捐赠。例如:政府机关、民政部门、慈善机构,另外还需要有符合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专用收据。如果不符合条件,捐赠完了还不能进入成本费用,结果还要纳33%的所得税,这个善事也就做得太大了。
(十八)遭遇意外要报案
不幸的事让人痛苦,但确实会发生。出差在外,不小心手提电脑被小偷顺手牵羊,足以让人揪心一阵子。难过以后心理平坦了,继续工作。有一件事千万要记住:这件事与纳税还有关系。丢了手提电脑属于财产损失,要凭相关证明在公司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丢了电脑以后,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取得相关证明,回来提交给财务部门,作为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损失不能进成本,等于丢失的不仅仅是一台电脑。
类似的意外要同样处理,这样才能避免损失扩大。
(十九)多拿进项多抵扣
作为一般纳税人,销项减去进项就是要缴的税,因此,多拿进项就可以少缴税。这些进项包括多个方面:购买办公用品的进项,购买低值易耗品的进项,汽车加油的进项,购买修理备件的进项。积少成多,日积月累,企业就能降低税负。修理备件不是固定资产,所以进项也可以抵扣。
建议企业在管理人员的名片背面印上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料,在采购的时候出示资料尽量要求对方开具专用发票,这也是企业节税的一个好方法。
(二十)运杂费不是运费
企业销售产品,采购原料的运费可以按7%计算抵扣进项,但是按规定,其他杂费不能抵扣,例如装卸费、保险费等。运输方在开具发票的时候要将运费与其他杂费分开,托运方按运费计算可以抵扣的金额。有些采购、营销人员不懂得税务上的规定,对方开票的时候没有留意,等到回来后才发现对方在摘要栏写了运杂费,发票不能抵扣,算一算又损失了7%。
所以,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让管理人员都明白:运费与运杂费不是一回事,少出差错就能少缴税。
(二十一)赠得巧来送得妙
一件2000元的电器,送一件400元的小家电,合计2400元实际收2000元。如果当赠送,要按2400元缴纳增值税。现在我们重新涉及方案:将两件产品卖给顾客,给予顾客400元的折扣,其中,2000元的按15%折扣以后出售,400元的按折扣25%以后出售,这样,对顾客而言,实际支付2000元,与买一件送一件的效果是一样的,对于商场而言,由于是价格折扣,实际上没有赠送的行为,只要按2000元实际营业额缴纳增值税即可。
有些营销人员认为这样做很无聊。改变方式就符合税法,不改变就要多交68元的增值税,对企业的纳税而言,这不是一件无聊的事情。
(二十二)依法而签可节税
一家设备公司,生产设备以后,需要为客户在大厦中提供安装服务,财务人员很清楚:这是一条龙服务,销售产品再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合同中如果分别注明设备价款和建筑安装价款,可以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财务人员因为出差外出,回来时合同已经签好,合同只写了一个总价,没有分开金额。
财务人员说明道理,要求对方一定配合重签。对方的财务经理也是个人物,提出条件:重新签订,你可以节税接近20万元,既然如此,合同价格要降低5万元,企业财务人员明知是乘人之危也无可奈何,最后商量让利3万元,重新签订合同。如果事先提出要求,对方也就无法乘机“讹诈”了。
(二十三)合同作废也纳税
有些企业的领导喜欢签合同,也喜欢变来变去,签了以后发现不行就作废以后重新来过。签了合同要缴印花税,即使合同作废。例如:公司本月签订了合同,申报的时候缴了印花税。领导作废了该合同,不签了,由于印花税已经缴纳,并且不能退还,因此,由于作废合同导致多缴了税。
还有一个是变更合同,如果合同金额增加了,就要补缴印花税,如果合同金额减少了,不退印花税。
所以,如果合同金额一时不能确定,应该先签订金额未定的合同,等到金额确定以后再补充进去,这样就可以避免多缴税。
(二十四)代理还是非代理
现在很多企业都与事务所签订税务代理合同,大家都认为属于代理业务,既然是代理业务,那就应该按差额缴税。其实,税务代理合同应该按服务业中的其他服务缴纳税金,应该按全额纳税。税务上对代理的认定不是看合同的名称,而是看经济实质。税务代理实质上是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与代理不同,代理有第三方出现,例如:企业委托一家公司采购一批产品,业务中有卖方,买方还有中间方,因此属于代理,而税务代理是中介机构直接为企业服务,没有出现第三方,因此,不属于代理合同,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垫付、代收都需要计入应税收入纳税,不能按差额纳税。
税务上的代理概念和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有差异。
(二十五)对方违法对方陪
签订合同是对双方的一个法律约束,现在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对方履行了合同,但对方提供的发票存在问题,例如:有一些提供的是从第三方购买的发票、有些是请其他单位开发票、有些购买失控发票、有些直接使用假发票。税务机关查出发票有问题,购货方就要承担责任。对方违规提供发票,购货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想追究对方的责任,还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所以建议企业在合同中加上保护条款:由于对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保护条款一方面可以给对方施加压力,一方面如果真出问题了,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直接找对方赔偿,无需为法律依据烦恼。
(二十六)对方偷税你遭殃
有个房地产公司,在广告里承诺:买房子送契税。业主买房子,在合同中写明:契税由房产公司承担。业主们搬进了新屋,开始了新的生活。等到去办房产证,对方告知:你们还没有缴契税,先缴了再办证。业主们与房管部门理论:房产公司答应送契税。其实,契税的纳税人是购买房子的业主,房管部门根本无需理会房产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只要按法律规定办即可。业主与房产公司的合同纠纷由双方按法律途径解决。业主无奈,只好先缴了契税办证,回头再找房产公司算账。
对方包税,对方如果不纳税还是你承担法律责任,对方不承担偷税的责任,对方只承担违背合同的责任,属于合同纠纷,因此,包税合同之后还要关注对方是否真的纳税了。
(二十七)一日之差两重天
张三办家公司,登记在6月30日,李四办家公司,登记在7月1日。大家对这一天的差异没有在意,大家都向税务机关递交了申请,要求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年下半年大家都亏损,张三的公司税务机关批复当年已经享受了一年的的所得税,明年开始要交所得税,由于当年亏损,算免税也没有实际意义。李四的公司可以选择今年的利润先缴纳,明年再开始计算享受一年的所得税优惠,由于当年亏损,选择缴税也没有问题,所以李四的公司明年才算免税一年。根据税务规定:上半年开业的公司当年算一年免税,下半年开业的公司可以选择。所以,一日之差命运各异,要经营成功,一定要了解税务规定。
(二十八)哪些属于开发费
税务政策规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符合条件可以加计扣除。这项政策听起来很简单,但运用起来就会出问题。在会计核算中,我们把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然后将该项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实际上,政策中的技术研究开发费还包括:用于技术研究开发场地的折旧、设备的折旧、技术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于会计核算中,我们并未单独核算技术研发场地的折旧、设备的折旧,因此,造成企业在加计扣除的时候往往会少了金额最大的项目,造成没有用足政策,少抵扣了一大部分。
用在政策实在不容易。
(二十九)技术入股好处多
很多民营企业的老板都是技术专家,个个拥有专利,将专利提供给公司使用,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究竟属于何种方式使用。建议老板们将技术专利作价投入公司,一方面可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减少投资时的资金压力,一方面,作价入股以后,公司可以计入无形资产,可以合理摊消,可以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利润,少缴所得税。
这样一个财务、税务都有利的办法却很多企业家都不了解,以致一边抱怨政府征税太狠,一边拼命缴不该缴的税。
(三十)调取账簿不随意
税务机关什么情况下可以调取企业的账簿查阅?税务约谈是否可以调账?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约谈过程中不能调取企业的账簿资料查阅,在进行税务检查中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调取纳税人的账簿进行检查。平时企业经常遇到:税务人员打电话来,要求企业送资料去税务机关的情况都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属于非法行政,纳税人可以置之不理。税务机关调取账簿要及时归还,调取当年账簿,应30天内归还,调取以前年度账簿,应3个月内归还。
(三十一)重设流程纳税少
对于摩托车、汽车公司,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就可以避免过高的消费税负担。公司的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卖给经销商或者客户。由于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纳税,销售环节不纳税,因此,销售公司不纳消费税,只要定价合理,就可以少交部分消费税。有人说:你这种方法属于价格转移,税务机关肯定不能接受。其实,作为企业经营价值链的一个环节,营销活动也是一个利润的传造环节,一部分利润留在销售公司符合企业实际。关键是合理划分制造环节的利润和销售环节的利润,根据市场规律,制造环节的利润是很低的,因此,30%-40%的利润分配到销售公司是一个合理的划分。
(三十二)先分后卖纳税少
公司投资一家企业占有60%的股权,该企业市场运作良好,公司几年盈利,该60%的股权价值已经涨了不少。现在想转让股权,财务经理提议应该先把利润分了再转让,这样可以少缴税,老板看不懂:分了再卖价钱自然下降,不分价钱高,为什么先分配就可以节税呢?道理其实很简单:先分配利润,分了以后卖价下降,分回的利润由于没有地区差不存在补税的情况,因此不需要就分回的利润补税。如果不分,转让价于当时投资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转让的投资收益中的一部分就是没有分配的利润。因此,先分配不用补税,不分配就要缴税,企业应该先分配比较有利。
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一定要分析:应不应该先将利润分配了?
(三十三)好心也会干坏事
某公司发年终奖,老板觉得张三的表现较好,发6000元,李四表现更加突出,值得嘉奖,发6200。发完年终奖,李四来找老板质疑:横看竖看,我都比张三表现好,辛苦了一年,表现不如我的张三年终奖金为什么还比我多呢?老板诧异:明明发得多为什么说拿得少?向财务询问,原来不小心猜中了个人所得税得陷阱:张三的奖金要交300元个人所得税,李四的奖金要交595元个人所得税,结果张三拿到5700元,李四拿到5605元。结果是老板想嘉奖的人拿得少。
老板感慨:这么个小事情都被税务陷阱绊一跤,不懂税法看来要吃亏。
(三十四)虚报亏损就偷税?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做财务工作得也难免会出现差错,平时收入核算、成本费用处理有差错,等到税务机关来检查,发现差错,影响到当年的利润,就要承担税务责任。如果公司本身是亏损,收入、成本费用处理纠正以后,公司变为盈利,当年就属于少缴税,按律可以治个“偷税”;如果纠正以后,公司还是亏损,没有导致公司少缴税,就不属于“偷税”,只是属于“虚报计税依据”,不能按偷税论处。所以,少计收入、多计成本费用不一定就是偷税。
(三十五)人走申报不能停
俗话说“铁打的兵营流水的兵”。企业也是一样,人来人往很正常。企业的财务人员也会发生人员流动,前一任已经离职,后一任还没有到任,中间出现了真空。由于财务工作的时效性要求,财务人员离职如果企业安排不妥当,就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其他工作可以等到新人来处理,纳税申报是有时间规定的,不能等到后一任来了才办理。建议企业在财务人员离职的时候,应该留意纳税申报的问题,应该与离职员工协商,即使人已经离开,离职人员也应该把纳税申报做完。没有按时申报,每次可能会被罚款2000元。
(三十六)沟通多点罚款少
中国税务规定变起来快如闪电,企业想不出差错实在不容易,出现差错就可能面临处罚。例如:日常的纳税申报,购买发票,发票核销、发票填写等都可能出现差错。一次罚款2000元以下,罚50元也是2000元以下,罚1800元也是2000元以下,基层税务机关在2000元以内有酌情权。对于出现的差错,办税人员首先应该诚恳面对,承认错误,但要分析原因,是因为新政策不知道,还是因为新招人员不熟悉,还是操作不小心等等,将实际原因向税务机关反映,大多数情况下,在日常纳税中的差错都能获得税务机关的谅解,罚款会酌情减少。
(三十七)没有价来何来价外
增值税和营业税里有价外费用的规定,就是在销售、服务以外再收取其他款项,代收、代付款项。这些价外费用不一定是公司的收入,但需要纳税,因此造成公司税负的增加。
价外费用的条件是先有价:也就是先有销售或者服务需要收取价款的事实存在,才有价外费用产生的可能,如果没有销售,也没有为对方提供服务,即使收取款项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例如:发财公司为你公司装修,装修时打坏了一套玻璃家具,赔偿1万元。你公司没有向装修公司提供服务,收取的1万元不属于价外费用。
(三十八)营业税可巧用
营业税最终总结成一句话,尽量减少流转环节,主要手段是代理,即通过代购代销的方式来减少流转环节,如某房地产甲公司曾在以1800万购入某地块后改变战略放弃开发,又以2000万将该地块出售给乙公司,这时甲公司应交营业税2000*0.05=100万。之后甲公司要求国土局将行政事业单位收据1800万抬头开乙公司,而他将200万差额作代理费 由他另开发票给乙公司,并补签了代理建房协议,这样甲公司应交营业税200*0.05=10(万),节税90万。代理的形式要件是,发票抬头一定要开最终的购买方,中介方不得垫付资金,前者最为重要。
(三十九)巧妙应对房产税
收过租金的人都知道,12%的房产税是较重的,本人就曾收过租金,交完5%营业税、12%房地产税后所剩无几,被老总们颇多抱怨。后来本人将租金分解成三部分,即房租、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并重新和客户签订合同,只对房租交房产税,节税何止百万。想起一句话,这世界并不缺少美,只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
(四十)发票丢了有办法
丢失发票是很多人都有过的经历。发票丢了怎么办?发票丢了还能报销吗?公司还可以作为正常的费用开支吗?
发票丢失不用慌张。根据规定,丢失发票都可有办法解决:
专用发票与供应商联系解决,其他发票由对方提供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解决,对方不能提供复印件的,例如:机票、车票等,可以当事人写出具体经过,公司内部批准就可以解决。
丢失发票有章可循,只要办妥手续就不会影响公司的纳税,如果惊惶失措,不能妥善处置,就会影响自己的报销和公司的纳税。
(四十一)失控发票是毒药
经常有人打电话、发传真、发邮件来推销发票:本公司尚余少量发票可以对外提供,手续费优惠。说到底,正常经营的公司怎么会有少量发票剩余?不过还是有人喜欢找这些发票贩子买进发票,因为手续费便宜。现在专门有人不断成立公司,申请购买发票,然后到处推销发票,公司不缴税就关门了。从他们那里买到的发票都是真发票。这些发票税务机关规类为“失控发票”。现在这些失控发票都在税务机关的网上公布,以“失控发票”虚列成本就属于偷税,企业的损失就大了。
(四十二)电子商务少缴税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务规定还不是很明确,但在网上销售货物也一样要缴纳增值税。我们讲电子商务少缴税是指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供需经济活动中实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因此,在网络已经非常普及的今天,企业完全可以放弃传统的经商模式,改为通过计算机联网订货的形式,所有订货过程都在网上完成,这样就可以节省印花税,并且对销售方、购货方都同样适用,所以,就此一项,就可以将网络租赁的费用赚回一半。
会计核算中怎样规避税务风险?
我们在对一些公司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发现很多公司存在一些共性的会计核算不规范,潜在税务风险较大的问题,在此进行分析列示,希望引起贵公司关注,并尽力规范会计核算,规避税务风险。
1、 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账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 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4、 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账面保留余额;
5、 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 不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 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账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 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 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社保清单三者均不能有效衔接;
10、 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1、 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依据的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 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 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 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 应付款项挂账多年,如超过三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上述4-15项均涉及企业所得税未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征,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税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16、 增值税的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的产品分项分栏目记账,造成增值税核算混乱,给税务检查时核实应纳税款带来麻烦;
17、 运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出的存货,引起缴纳增值税时间上的混乱,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商品(产品)发出后,即负有纳税义务(不论是否开具发票);
18、 研发部领用原材料、非正常损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9、 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20、 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上述16-20项均涉及企业增值税未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提销项税、进行进项税转出及有关增值税的其他核算,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21、 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 缴纳个人所得税;
22、 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印花税的申报(如资本印花税、运输、租赁、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等),印花税的征管特点是轻税重罚;
23、 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房产税的申报,关联方提供办公场地、生产场地给企业使用,未按规定申报房产税,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注:以上为网上收集,只供参考,不要走弯路,合法交税,人人有责
避税:冯小刚是如何合理避税的
冯小刚前两天发了一条微博,破除了网上关于他被控制的谣言,同时还强调自己没有偷税,美拉传媒每年交税几千万等等,不过美拉传媒这个名字,倒是让我想起了关于冯导演的另外一件事。
2015年11月,华谊兄弟公告,收购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70%的股权,美拉传媒当时的大股东是冯小刚,持股比例99%,公司账上人民币 1.36 万元,负债 1.91 万元,合起来总资产-0.55 万元,就是这样一家公司,华谊兄弟用了 10.5 亿元人民币买下。
虽然买下这家公司就等于买下冯小刚未来拍电影的产出,但是这笔交易明显对冯小刚更有利,等于让他以 10.5 亿元的高价提前套现,华谊兄弟却要承担未来美拉传媒出现各种幺蛾子的风险,这显然不合算,也引起了股民的质疑,但最终也还是通过了。
今天我突然想到,除了提前锁定收益,这里面可能还有别的猫腻。。。
假设这 10.5 亿是老老实实拍电影所得,属于薪酬性收入,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妥妥适用45%的顶格税率。
转让股权就不一样了,根据华谊兄弟的公告,10.5亿是现金一次性支付,我查了下,股权转让所得现金税率是20%,这一轮操作大概能省2.6亿人民币,而且属于合法避税,除了华谊兄弟的收购看起来有点蹊跷之外,其他完全合法合规。
我不知道冯导在这轮收购中有没有主观避税的想法,但明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属于受益者。冯导说美拉传媒和自己交了多少税,为国家解决了多少困难,却没说这当中省的钱为国家少解决了多少困难。我佩服冯导拍出了《集结号》、《一九四二》、《芳华》等好电影,但挑对自己有利的说,对自己不利的只字不提,这不至于卑鄙,却很不正派。
不过这种方法也不是所有明星都能用的,首先自身的咖位要足够高,至少要身处娱乐圈一线,其次要人脉足够好,能和上市公司老板谈得上交情,否则凭什么让上市公司傻不拉几出这么多钱买你。
其实在当年还有类似的收购,比如唐德影视4.35亿元收购爱美神影视51%的股权,爱美神背后的大股东就是范BB,只不过这笔交易后来被深交所的问询函搅黄了。
开个脑洞,冯小刚当时动作快卖身成功,所以现在还能出来发微博,范因为动作慢没能成功,走了其他路子避税,可能路子不太正,所以现在发不了微博?
股市略显平淡,反而没什么好说的,今晚就全听我八卦了,就这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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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避税天堂能避多少税?
英语里有句谚语:这个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是确定的:死亡和交税。对于绝大部分的老百姓来说,这似乎就是真理。但是对于那些神通广大的跨国公司和富裕人士来说,这个说法却未必正确。在下面这篇文章里,我就来说说全世界的避税天堂和那里所隐藏的巨额财富。
根据英国的研究机构,Tax Justice Network的调查统计,全世界主要国家为了避税而转移到避税天堂的总资产大约有21万亿美元(1970-2010资产转移累积总量,下同)。其中资产转移输出大户有:中国(1万1千亿美元),俄罗斯(7千9百亿美元),韩国(7千7百亿美元),科威特(4千9百亿美元)和巴西(5千亿美元)。
那么这些所谓的“避税天堂”究竟在哪里呢?上面的地图可以帮助我们有一些大致的概念。他们是:加勒比海地区的巴拿马,开曼群岛,百慕大,英属维京群岛,巴巴多斯,巴哈马和哥斯达黎加;欧洲地区的爱尔兰,荷兰,卢森堡,瑞士,马耳他,直布罗陀和塞浦路斯;非洲的毛里求斯;以及亚洲的香港,澳门和新加坡。
这些避税天堂大多数都是非常小的岛国。由于当地没有什么资源和工业,因此他们只能另辟蹊径,通过提供离岸金融服务,以非常低的税率,甚至零税率来吸引个人和跨国企业到他们国家设立公司,达到避税的目的。
由于这些避税天堂的存在,世界各国政府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财富和税收收入的流失。比如欧洲地区大约有2万6千亿美元的可移动金融财富(主要包括公司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藏在离岸避税天堂,占到其总财富的10%。俄罗斯和海湾地区国家(沙特,科威特等)有一半的财富藏在离岸的避税天堂。目前全世界在离岸避税中心的金融财富大约有7万6千亿美元,占到全世界总财富的8%强。而这些被转移去避税天堂的财富让全世界各国政府损失了接近2,000亿美元左右的税收收入。
单以美国为例,美国各州因为这些大公司和个人富豪的避税行为就遭受惨重的损失。比如上表列出的是美国各个州因为避税天堂的存在而损失的财政收入。加利福尼亚一个州就损失了70多亿美元,其次是纽约州,新泽西和其他各州。
从1985年开始,美国公司就不停的加快步伐转移公司的利润以减少缴税。从上图中我们可以看到,截至2012年,美国股市中上市公司的9%的股份注册地在各大离岸避税国。
截至2012年,美国各大公司大约有50%的营业利润报收于美国以外的避税国家,比如新加坡,瑞士,卢森堡,爱尔兰,荷兰等地。这50%的利润本来应该向美国当地和联邦政府上缴税收,却因为跨国公司的高超“魔术”成功逃脱了。
在这里我用沃尔玛的例子来说明一下美国公司是如何避税的。如上图所示,沃尔玛在全球的15个国家(都是避税国家)开设了78个分公司,他们拥有该公司高达760亿美元左右的资产。而沃尔玛在这15个国家中没有一个超市或者店面。比如说沃尔玛在新加坡有4家子公司,在香港有13家子公司,在卢森堡有22家子公司。
这些子公司和沃尔玛的主营业务(大超市)没有任何关系。通过将这些位于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包装成“有商业实质”并雇佣很少的“核心人员”承担“高附加值”业务活动(如股权投资、资金融通、战略管理、无形资产开发及特许等等)的法律实体,像沃尔玛这样的跨国公司就可以堂而皇之的把大部分从主营业务(及全球的大超市运营)中产生和积累的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实现避税的目的。
在现实中,这么做的公司绝不仅限于沃尔玛一家。上面这张表格列举了美国三个大公司:谷歌,苹果和星巴克在2010-2012年的营收情况。这三家美国公司在美国国内需要支付的所得税率大约在33%-57%左右,但是他们在海外公司分部交的税率(上图中黄色栏)就要低的多。
以苹果公司为例,其在美国本土的业务需要上缴57%左右的税,而该公司在海外部分只需要上缴2%的税,因此苹果公司全球的平均税率仅为25%左右。苹果公司的销售收入,有60%左右都来自于美国以外的分公司。像苹果这样的跨国大公司在全球各个避税天堂设立的各种子公司结构为他们的公司股东省了不少税。
2016年8月,欧盟做出裁决,苹果公司在1991-2007年间通过在爱尔兰设立的子公司避税,漏交了130亿欧元的税款。欧盟要求苹果公司将这些拖欠的税款补齐。苹果公司首席执行官Tim Cook否认公司有漏税行为,并表示苹果公司会上诉求直。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和欧盟政府在最近几年大力推行政府间税务信息共享和海外收入税务申报的原因所在。在美国和欧盟政府的带头倡导下,其他政府也都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纷纷加入了推行政府间信息共享的努力之中。
自从2009年开始,欧盟政府发起了税务信息共享合约(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s,TIEA),在不同的政府内互相分享个人的收入和财富信息。自此以后,越来越多的政府加入了这个政府间合作运动,互相签订分享个人收入和财富信息的约定。TIEA后来逐渐演化成一个国际政府间携手合作的打击避税的集体运动,被称为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系统(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 ,AEOI)。该税务信息共享基于的标准叫做共同汇报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目前已经有90多个国家承诺加入AEOI。也就是说,日后投资者想通过将财产转移到避税天堂(比如瑞士)达到隐藏自己财富或者偷税漏税的目的将很难得到实现,因为只要该避税国家加入了AEOI,该国政府就有义务向投资者母国呈交投资者的财富和收入信息。
几个比较著名的避税天堂将在以下时间加入AEOI:瑞士-2018年,新加坡-2018年,开曼群岛-2017年,英属维京群岛-2017年,香港-2018年。
中国也将于2018年加入AEOI。也就是说到了2018年,一个中国投资者,不管他将他的财产放在瑞士,新加坡,开曼,还是香港,当地政府都有义务向中国政府自动共享中国籍投资者的税收财富和收入信息。所有在这些地区的银行也需要执行AEOI准则向当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如实汇报他们公司内投资者账户的所有信息。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数据来源:
Tax Justice Network
Gabriel Zucman, The Hidden Wealth of Nations: The Scourge of Tax Havens, 2015
Americans for Tax Fairness
http://www.oecd.org/tax/transparency/automaticexchangeofinformatio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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