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这个春节大家过得怎么样呀?有的宝宝数钱数到手抽筋,有的宝宝睡到自然醒,成都代理记账网络小编(松汇智企)就来说个好消息,过年发的这些不交个税!
一、疫情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2021年度暂时继续执行),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免征个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2021年度暂时继续执行),单位发给个人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直接发放现金的,需计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各省市就地过年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发放的务工人员关爱补助,在总局政策尚未明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四、促销向个人赠送礼品符合条件不征收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五、非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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