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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通知:该行为开始征税!6月12日起正式执行!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8-13
2021-05-27

近期新的政策不断出台,一是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另一个是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01

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近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公告(由于财政部是主办部门,简称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29号)发布,自2021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相关解读:

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一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混合芳烃”;二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轻循环油”;三是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稀释沥青”。

“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稀释沥青”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来,少数企业大量进口,加工生产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存在较大社会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内已将有关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现三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公告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不涉及其他贸易管理政策。

企业购进并使用上述产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适用燃料油或石脑油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不会增加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

02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划转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二、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实时推送费源信息、征收信息,及时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四、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原执收(监缴)单位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做好征管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有效衔接、欠缴费款及时入库。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六、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七、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各地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八、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九、省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可依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落实。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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