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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高新”遇上“小微”,该怎样申报企业所得税?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8-13
2021-05-28

如果您的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才能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呢?

首先,需要清楚的是,“小微”和“高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不可以叠加享受的,只能享受其一!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汇编》: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小微”和“高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哪些区别呢?

①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

1、《第12号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4、企业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并不影响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加计扣除、亏损弥补期限延长等。

如果一家企业既符合高新又符合小型微利条件,您可知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该选择高新技术还是小型微利的税收优惠呢?下面结合三个例子,给大家分析下,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抉择。

例一:某企业2020年度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暂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

(1)若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实际应纳税额=50*15%=7.5万减免税额=50*25%-7.5=5万

(2)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实际应纳税额=50*25%*20%=2.5万减免税额=50*25%-2.5=10万

故,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万时,选择小型微利更有利。

例二:某企业2020年度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暂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

(1)若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实际应纳税额=200*15%=30万

减免税额=200*25%-30=20万

(2)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实际应纳税额=100*25%*20%+100*50%*20%=15万

减免税额=200*25%-15=35万

故应纳税所得额界于100万至300万之间时,仍是选择小型微利更有利。

例三:某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都符合小微的标准,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暂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

(1)若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实际应纳税额=400*15%=60万

减免税额=400*25%-60=40万

(2)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万时,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实际应纳税额=400*25%=100万

减免税额=0万

故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万时,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只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结论:当同时满足高新技术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时,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前提下,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0万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中选择享受小型微利更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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