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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预警?进销项名称不一致导致公司被清查!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8-19
2019-06-10

刚刚,税局批露了一个稽查案例,是一个走逃非正常户企业涉嫌虚开,比对进销项严重不符,导致银行账务资金往来都被查了,在这告诫各位:企业开票一定要规范开票,一不小心就会被税务预警!

一、会计避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看这几点!

1、发生真实交易

企业确实购进了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而且供应商是开票企业,而不能是冒充开票企业名义的业务员或开票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企业需要注意:鉴于开票企业与冒充其名义的业务员之间可能恶意串通以隐瞒开票人与实际供应商不一致的情况,受票方不能仅取得业务员提供的,加盖开票人印鉴的介绍信等证据,而需要通过去电、去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开票企业核实,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2、付款与交易一致

以下两种情况均符合要求:一是企业确实向开票方支付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即严格意义的“三流一致”。为证明这一点,企业需要采用可靠的,可追溯资金流向、事后可取证的结算方式,如对公账户之间银行电汇或转账票据,尽量避免用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

二是虽然企业不是向开票方支付款项,但有证据证明开票方已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关于何谓“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9号公告无明确规定,但可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一)第45条中的规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可见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应为可以证明到期债权的书面合同。因此,企业发生大额交易时需要注意与开票方签订书面合同以防范风险。

3、发票信息一致

企业购进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品名、数量、金额应当与发票记载一致,如何发票记载内容与已订立的书面合同不一致,应尽可能及时修改合同。如果同一批次购买货物或服务种类较多,应当分别开具发票,或者取得开票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的销售清单。

二、进销项不一致被税局处罚,会计开票要注意八种情况

在这,再次提醒大家,使用专用发票的时候一定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 开票时一定按照实际商品进行开具,不得变更名称,不能按照客户不合理的要求开具;

2、不得虚开发票,按照实际金额开具发票,保证三流一致,即:发票,货物,资金三个方面保持一致;

3、作为商贸企业,一定保证所开具的商品有对应的进项发票,不得虚开,随意开票;

4、商品名称一定要选择合适的税收分类编码,不得随意选择;

5、专用发票商品名称比较多的,一定规范开具销货清单,而且销货清单必须在开票系统中填写打印;

6、发票打印的时候,一定要规范的打印到发票上,不能出格,不能打印不完整(有些打印机设置的原因,往往后面打不全);

7、专用发票发票在传递过程中,不能损坏,污染。

8、坚决杜绝买卖发票!任何买卖发票的行为,金三系统都能查出来,不仅不能节税,而且还会补税,交滞纳金,罚款,情节严重会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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