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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9-16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
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将于2019年11月1日上线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以下简称“发票系统2.0版”)。为确保系统顺利切换上线,我局于2019年10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31日24时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在此期间相关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安排

自2019年10月25日0时起,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含驻行政服务中心等办税窗口)、各委托代征单位、电子税务局等将暂停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涉税业务办理,具体包括:

 

(一)税务登记类。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含税种调整)、跨区迁移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解除非正常、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归类、成品油经销企业归类、注销税务登记(含简易注销);
 

(二)发票类。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含限额、限量调整)、增值税发票领用、增值税发票代开及作废、冲红、增值税发票验旧、退回、缴销、认证、勾选、查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有奖发票;
 

(三)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税、清卡、密码重置、注销、新增稀土企业标识;
 

(四)申报征收类。增值税、消费税申报(逾期、更正申报、补充申报)、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存量房屋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等业务事项。

同时起,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等系统将暂停服务。


二、停机期间可办理业务安排

(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和作废。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采集。
 

(三)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涉税事项。


三、恢复办理业务安排

自2019年11月1日0时起,所有停办业务恢复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提前或延后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交易等涉税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切换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足额发票,以保证停机期间有票可开;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联网开启(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缴费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系统升级完成初期,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可能会由于业务办理集中出现拥堵现象,造成涉税(费)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延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影响业务办理前提下,合理安排涉税(费)事项办理时间,尽量错峰办理。
 

(四)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北京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警惕非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类涉税(费)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7日


停办业务明细表
(停办时间:2019年10月25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
 
 

序号 业务类型 停办具体事项 1 税务登记类 纳税人税务登记 2 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含税种调整) 3 跨区迁移登记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5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 解除非正常 7 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归类 8 成品油经销企业归类 9 注销税务登记(含简易注销) 10 发票类 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含限额、限量调整) 11 增值税发票领用 12 增值税发票代开及作废、冲红 13 增值税发票验旧 14 增值税发票退回、缴销 15 增值税发票认证、勾选 16 增值税发票查验 17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18 有奖发票 19 税控设备类 税控设备发行 20 税控设备变更 21 税控设备抄报税 22 税控设备清卡 23 税控设备密码重置 24 税控设备注销 25 新增稀土企业标识 26 申报征收类 增值税申报(逾期、更正申报、补充申报) 27 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 28 消费税申报(逾期、更正申报、补充申报) 29 成品油库存管理 30 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 31 存量房屋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事项 3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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