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公告!2021年9月1日起,这两部税法正式生效!税率为......
2021-08-24
大新闻!国家宣布《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通过,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文章的主要内容首先可见一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01
颁布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1年9月1日实施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按规定在期末增值税退税时扣除。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境外单位和个人向中国销售的进口货物或者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镇以外的,税率为1%。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住所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场所,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行业和群体、重大突发事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纳税义务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同时发生,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是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收管理。
第十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02
契税法公布了
2021年9月1日实施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时,承担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前款第二项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让。
以固定价格投资(入股)、偿还债务、转让、奖励等方式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至5%。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包括应交付的款项、实物对应的价格以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是交换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赠与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等无偿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与调剂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承担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和房屋所有权;
(二)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承担的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和救助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
(三)承担荒山、荒地、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改变土地、房屋所有权的;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方式继承土地、房屋所有权的;
(六)依法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担土地、房屋所有权。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为保障居民住房需求、企业改制和灾后重建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在下列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所有权被重新受理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前款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缴纳已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证明之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出具契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缴纳、减免税证明或者相关资料。未按规定缴纳契税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者权属转移合同性质证明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相关部门协作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相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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