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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你知道吗?股权转让也是如此,纳税义务的时间也大不相同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8-27

2021-08-23

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和自然人转让股权。虽然两者都是转让股权,但转让方的纳税义务时间在“企业”和“个人”之间是不同的。

一、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当在转让协议生效、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是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后的收入。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可以按照股权分配的金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是转让协议生效、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的时间。

二.自然人转让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向其他个人或者法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份;

(3)发行人首次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所持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出售给投资者;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转让的;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者进行其他非货币交易;

(六)以股权清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让行为。

上述第67号公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纳税申报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

(三)受让方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有股东权益;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判决、登记或者公告生效;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已经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有证据表明股权已经转让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转让股权的时间与企业转让股权的时间存在重大区别,即不存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条件。

所以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尤其是在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生效的情况下,即使没有收到转让价款,也没有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也会有纳税义务。或者后期情况发生变化,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前转让价格发生变化,就有可能多缴税款。这种情况下,退税很麻烦。

提示:实践中,如发生股权转让,一定要注意两种股权转让纳税义务的区别,慎重考虑,不要随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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