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9
个人住房房产税正式征收!上海领先!
01
三部门正式宣布,部分个人住房将征收房产税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房管局联合发文:
02
如何收藏?怎么算?
财产税的关键问题
一、征集对象
1.本市居民
在上海市新购买的属于常住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买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2.这个城市的非居民
上海新购住房。
二.住房单位的计算
本市范围内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所有的房屋(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房屋),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的房屋,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家庭住房面积按各自住房份额分别计算。
第三,税率
1、0.6%
它适用于一般情况。
2、0.4%
仅适用于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
四.按应税价值批准
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值。房地产税按照应税住房应税价值的70%计算缴纳。
动词 (verb的缩写)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交房产税=新购住房应纳税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六、同免税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目标受众:本市家庭
凡在本市新购买且属于常住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成年子女或其他有住房或无住房共同居住的亲属,且常住户口在常住家庭所有住房的,可纳入常住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七.减税免税
1、城市居民家庭因房屋被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房屋。2、全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获得住房。
八、纳税申报时间
已进行年度评估,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申请纳税申报。
03
财产税正式实施
上海领先
自2021年最新房产税新政策出台以来,关于房产税的各种猜想和分析层出不穷。近日,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上海正式征收实施。
1.上海房产税新规的实施,可能预示着离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不远了。
2.随着房产税的全面开征,留给炒房者的摆脱时间迅速缩减。
3.租赁市场价格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04
企业缴纳房产税的时间节点
纳税义务的开始时间
第一,自建房屋
根据《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帝子〔1986〕8号):
1 .自建房屋,自竣工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的“完工”概念可以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到“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2.纳税人委托建筑企业建造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使用、出租、出借新房的,应当自使用、出租、出借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3.对于在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为基础设施施工现场服务的各类临时用房,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结束后,施工企业将临时用房返还或转让给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的,应当从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收到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使用原财产进行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购买住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房屋交付使用后的次月起征收。
(二)购买存量房的,自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后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这里的“房屋交付使用”在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规定。在这里,我们可以参考以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一条规定:转让、占有房屋,视为交付使用房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2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交付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让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09〕43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房屋交付使用后的次月起征收。房屋交付时间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并确认的房屋交付通知书上注明的交付日期为准;未注明交付日期的,以房屋交付通知的签署日期为准。
第三,出租和出借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问题如下: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后的次月起征收。
四.金融租赁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为:
融资租赁的财产,承租人应当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起始日的次月起,按照财产的残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起止日期的,承租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的次月起,按照财产残值缴纳房产税。
纳税义务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问题:
纳税人因不动产或者土地的实物、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于不动产或者土地的实物、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月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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