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袁珊珊、陆毅、高云翔主演的电视剧《宫锁连城》被停播。该剧因涉嫌抄袭琼瑶的《梅花烙》被起诉,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并停播《宫锁连城》,五出品方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这件侵权案件已经过去了很久,却因为进入了北京知识法院的实务研究案例又闯入了公众视野,这起高端的著作权侵权案到底有何与众不同?我们一起参详!
案件其实很简单
言情神剧鼻祖琼瑶奶奶状告改编小达人于正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共同摄制的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了原告创作的剧本《梅花烙》及同名小说《梅花烙》的著作权。
请求法院认定五被告侵害了原告涉案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停止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一切电视播映、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售活动,连带赔偿原告2000万元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1.3万元,判令被告余征公开道歉。
改编小达人于正辩称:
原告不是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人。
剧本《梅花烙》从未发表过,被告不存在与剧本《梅花烙》接触的可能性。
原告主张侵权的人物关系、桥段及桥段组合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有限表达或仅为思想而不是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剧本《宫锁连城》是被告独立创作的作品。其余四被告均认为没有侵害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被告万达公司并认为,其仅对电视剧《宫锁连城》进行了投资,主观和客观上均没有侵权故意和事实,不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
小说《梅花烙》系根据剧本《梅花烙》改编而来,于1993年6月30日创作完成
电视剧《梅花烙》内容与剧本《梅花烙》高度一致。电视剧《梅花烙》片头字幕显示署名编剧为林久愉,林久愉于2014年6月20日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声明书》,称其仅负责记录原告的创作讲述,执行剧本的文字统稿整理工作,剧本《梅花烙》系由言情琼瑶独立原创形成。
法院判决:
1、被告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2、被告于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琼瑶500万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闹得沸沸扬扬的《宫锁连城》侵权案,终于落下帷幕,本案主要涉及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之所以被列入研究案例,这里的著作权侵权并非照搬原文而是经过改编,更为高端、难以界定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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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宫锁连城》侵害的主要是著作权中的改编权、摄制权相关问题。文学作品中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一起看看!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根据作品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作品是思想和感情的表达,二是作品具有独创性分析著作权如何保护作品?
一、现在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以对原作品完整照搬照抄已经很少见,更多案件中是作品的一部分被侵权,或者原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以某种变化的形式被侵权,这种情况是受著作权保护的。
二、文学作品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情节、情节串联整体等也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具体分析:
文学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文学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情节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文学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情节串联整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不仅保护独创性作品,还可以预防风险。
著作权即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图书、音乐、美术作品等可以申请版权是毋庸质疑,熟不知企业的商标、外观设计专利等均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可以为企业获得更多的法律的保障,预防潜在的纠纷风险。
著作权保护的时效性长,可以延续到权利人逝世后50年。
著作权登记可以为企业预防风险:
如果您的商标没做全类保护,登记版权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保护作用;
商标申请周期较长,版权申请周期短。在商标核准注册前,版权证书可以起到商标防御作用;
版权可以证明商标的归属权。做好版权登记可以为日后遭遇商标纠纷提前准备好证据;
版权一旦登记后,其他人若想使用商标,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允许,否则都属于侵权。版权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利证明,是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具备知识产权,虽然知识产权有几大类,但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较为常见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算作二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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