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教您用好减税降费政策
近年来,为了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政策。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财务人员正确理解减税降费相关政策,享好用好税政“红利”,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将政策执行过程中常见的疑点和关心的问题详细解读!
一、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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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不再分两年抵扣。
重点解读:
此前尚未抵扣完毕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一次性(不能分次)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申报时一次性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二、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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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重点解读
(一)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必须是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票据。
(二)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之外的票据必须注明旅客的身份信息。
(四)可抵扣的票据类型和可抵扣的进项计算方法:
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铁路车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五)抵扣范围:
1.只有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限于本单位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才可以抵扣。
(六)申报表填写: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中,同时,还需将进项税额填入本表第10行“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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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链接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链接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七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重点解读(政策链接一)
(一)优惠享受条件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销售额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抵减范围和比例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四)每年需确定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来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五)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进项的情形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六)加计抵减税额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七)政策执行期限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到期后,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申报表填写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重点解读(政策链接二)
(九)享受优惠条件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十)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一)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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