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文松汇网小编整理了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相关内容给大家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的解读
1.代理权终止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成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根据本条和第47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无权代理行为的被代理人对合同的效力享有追认权。
追认,又称承认、同意,是有权人对无权人订立的合同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其立法目的在于使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关系及时稳定下来,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并且其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超过除斥期间追认权人不能再行使该项权利;除斥期间内,追认权人未对合同的追认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推定为拒绝追认,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本法对追认行为的形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追认通知可以由权利人以口头方式向相对人作出,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相对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的应用
1.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在哪些情况下有效?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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