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企业登记注册的时候,是需要遵守很多规定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毕竟一个处理不好是很容易遗留问题和纠纷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松汇网小编对案例公司法之企业登记相关案例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案例公司法之企业登记相关案例
【法院对境外公司应积极行使管辖权】
[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诉尚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S7号]对于注册地在境外,但是实际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在我国境内的离岸公司,我国法院应积极行使管辖权,而不应轻易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
【合资相对方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香港百孚公司诉苏州天华置业公司等涉合资公司股权及经营权归属争议管辖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外终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书]合资双方在合资合同中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为“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后合资双方因出资、股权比例及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归属发生争议的,该争议应当认定为与合资合同有关的争议,属于合资合同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按照约定提交仲裁解决。合资一方诉请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出资比例及经营管理权的,其虽将合资公司列为被告,将合资相对方列为第三人,但争议的实质系发生在合资双方之间,故合资相对方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公司变更登记与设立登记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一致时,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变更登记】
[南通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行终字第0119号行政到对公司登记机关具有对辖区内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定职权,该登记行为不仅仅是对公司登记事项的许可,同时还具有通过行政公权力的确认,使市场主体产生信赖,从而发挥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的功能。当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所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与该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相悖时,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不能要求登记机关放弃对中北公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轻率进行变更登记。
【当事人不能因公司无法履约使其债权受损为由对登记机关设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超慧实业有限公司不服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口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镇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公司登记机关针对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定,审查认为其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为其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确认公司企业法人的资格与经营范围,其目的是规范企业的责任限度,而不是保证登记企业能够完全履行合同。原告与该公司发生的商业往来属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因公司诈骗而收到的损害并非登记机关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直接所导致的,其与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为其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之间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不能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的法定代表人作宽泛理解】
[姬光明诉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行终字第107号行政判决书]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规定办理改制变更登记,改制变更登记申请书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这里的“法定代表人”宜作宽泛理解,既可以是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
【对他人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黄春荣不服宜春市袁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对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进行审查是其法定职责,他人未经股东同意,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有权撤销变更登记并处以行政处罚。
【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住所的登记事项具有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
[张龙生等诉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不履行监管职责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行终字第96号行政判决书]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人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据此,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住所的登记事项具有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在接到关于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即对公司住所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举报时,公司登记机关负有调查并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对此的消极不作为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
【章程缺少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办法致使决议效力无法确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张巧良、朱家勇、马晶、刘龙驹不服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2007)沧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符合其章程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决议或决定。但章程中缺少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的办法,故公司在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递交其公司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或者提供效力确定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以便登记机关依法审核。无法提供的,属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不予准许】
【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登记驳回通知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终字第 233号行政判决书《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是工商部门在核定经营范围时确定经营范围用语的参照依据。同时,该标准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相应监管部门如税收、质监等部门确认相关事项的参照依据。公司经营范围申请内容指向的对象具有明显不确定性,且经营行为所属行业无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1984)予以确认的,登记机关作出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有利于维护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下的市场经济秩序。
【公司因提供虚假材料被责令改正,其变更登记不必然无效】
【秦飞诉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4)启行初字第0037号行政判决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但是变更登记中的欺诈行为仅为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手段,,登记内容并不因此必然错误,因此责令改正的决定并不必然表示原变更登记行为无效。在登记内容不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不必撤销原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登记职责】
【上海翌威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行终字第220号行政判决书】法定职责应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赋予该行政机关有权处理某类或某项事务的职权。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法》规定了提交虚假证明文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虚假出资取得公司登记,以及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均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相应的查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不是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依法不具有对上述三类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的行政职权。
【葛晨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撤销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职责案∶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2)白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的登记机关,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本案被告作为公司登记机关有责任认真、全面地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而本案第三人采取欺骗手段,向被告提供不真实资料,但被告在原告本人未到场及没有原告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只进行了一般的书面审查,未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而给公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导致原告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并成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因此给原告名誉和精神都造成了影响,对此被告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主要过错在本案的第三人。确认本案被告将原告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孟铁军与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颁发工商营业执照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被上诉人是上诉人要求履行颁发工商管业执照的适格被告,具有审核登记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依据《公司法》等规定,认定上诉人提供的特定行业经营和办公场所及汽车租赁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符合申请颁发汽车租赁服务业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不予颁发营业执照是符合洗律、规章规定的。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未履行颁发营业执照的法定职责给上诉人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请求理由不具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法定条件,不予支持.
【撤销公司登记与罚款处罚可以并处】
【广州市越秀区世通通讯设备公司不服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高法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后,没有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给保龄球馆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不能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的情况下,采用邮寄送达方式不妥,应承担相应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公司登记和罚款可以并处。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认为罚款和撤销公司登记不能并处没有法律依据。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关于企业登记的相关问题和案件还是很多的,都是在实际中经常发生的,所以就需要多了解一点。以上就是松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之企业登记相关案例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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