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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应收票据这样核算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8-20
2019-02-21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下称为新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发生了重大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应收票据核算发生了变化,提醒财务人必须高度关注,准确掌握其核算方法。

(一)、详解核算规定

(1)、收到应收票据的核算:

财务会计:因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按“应交增值税”科目相关核算规定进行。

预算会计:不需要核算。

(2)、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的核算:

1.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的核算:

财务会计: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金额,借记“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无追索权)或“短期借款”科目(有追索权)。

预算会计: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贷记“经营预算收入”等科目。

2.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未发生追索事项的核算:

财务会计: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未发生追索事项的,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预算会计:不需要核算。

需要指出的是,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会发生追索事项,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核算。

财务会计: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发生追索事项的,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预算会计: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发生追索事项的,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债务还本支出 ”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的核算:

财务会计: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取得物资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按“应交增值税”科目相关核算规定进行。

预算会计: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如有差额,按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按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等科目。

(4)、商业汇票到期的核算:

1.商业汇票到期,收回应收票据的核算:

财务会计:收回票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预算会计:收回票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贷记“经营预算收入”等科目。

2.商业汇票到期,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时的核算:

财务会计: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等,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预算会计:不需要核算。

(二)、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应收票据相关业务要进行“平行记账”。在系统总结分析传统单系统预算会计体系的利弊基础上,新制度按照《改革方案》和《基本准则》的要求,构建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模式。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应收票据发生相关业务,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也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要进行财务会计核算。这种既考虑财务会计核算,又考虑预算会计核算的做法,体现了新制度的先进性与科学性。

二是区分无追索权和有追索权分别进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的财务会计核算。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如果无追索权,直接冲减“应收票据”科目,如有追索权,不能直接冲减“应收票据”科目,而是通过增加“短期借款”科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体现了新制度的精细性。

三是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未发生和发生追索事项的核算方法有所不同。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未发生追索事项的,财务会计中作冲减“短期借款”与“应收票据”科目处理,预算会计不需要核算。而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发生追索事项的,财务会计中需要做两笔处理,先做还款处理,冲减“短期借款”与“银行存款”科目,再做确认债权处理,增加“应收账款”科目,冲减“应收票据”科目。由于涉及到货币资金的变化,预算会计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核算。这体现了新制度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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