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拥有“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及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的职权,而股东会拥有“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及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的职权。根据他们的职权可以发现,董事会为方案的制定者,而股东则为方案的决议者,根据规定股东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董事会是否也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呢,下面松汇网小编将为大家进行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章程可以特别规定需要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章程研究文本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十三)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审议前款第(六)、(十三)、(十四)项以及重要事项(包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回购公司股份:对外担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还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
公司法和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专家分析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与第四十六条均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十一项法定职权,并以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职权。
通过对比董事会与股东会的职权可以发现:董事会拥有"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及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的职权,而股东会拥有"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及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的职权,即由董事会制定上述事项的相关方案,然后再由股东会对该类方案作出决议。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却未明确规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公司章程完全可以将制定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方案的职权及其他的重大事项规定为特别决议事项,也即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通过。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一、站在直接经营公司的“企业家”的角度,笔者建议:
对于有限公司的企业家来讲,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掌握着公司经营管理的广泛权力。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中每个董事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需要过半数董事同意通过。由于董事会并没有对董事会的决议事项进行分级、造成所有的决议事项需要进行分级,容易造成占有多数席位的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专制独裁,不仅可能有损小股东的权益。还有可能造成决策失误,损害公司利益。所以,我们需要对决议事项进行分类,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公司的重大事项列为董事会绝对多数决议事项,以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二、站在不直接经营公司的“资本家”的角度,笔者建议:
由于资本家一般并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董事席位,取得不了董事会的控制权,但是其可以通过设计董事会绝对多数董事的决议事项,通过投反对票的方式,阻止一些决议的通过,进而保证投资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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