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让公司董事沦为“公司圣诞树上的装饰品”,独立董事制度应运而生,并肩负起了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重任。不过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独立董事的“独立”作出规定,在实践中独立董事仍然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是否真的有独立地位和独立作用也不可避免地遭到怀疑,那么公司章程中是如何细化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呢?下面松汇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为保持董事独立性,公司章程可细化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设计要点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阅读提示
早在200年前,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就曾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的经营人员责任心进行过悲观的预测。时过境迁,公司的代理成本问题仍然困扰着股东,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冲突也困扰着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一方面,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希望促进代理人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增进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作为代理人的董事希望优化公司的管理,不沦为“公司圣诞树上的装饰品”在此背景下,独立董事制度应运而生,并肩负起了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重任。但是,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独立董事的“独立”作出规定,实践中独立董事是否真的有独立地位和独立作用也不可避免地遭到怀疑。
法律虽然并非实用主义,但是实用乃法律不可或缺之属性。我们不妨从实践而非理论的角度分析独立董事制度,借鉴风靡营销界的黄金圈法则,把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种供给,把公司看作有需求的客户,分析独立董事制度之独立是否是上市公司所需要的,其应该怎样实现,其在《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又该如何设计。
章程研究文本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0月20日董事会决议版)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来属;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六)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授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路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子联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共讨论结果子以披露。
同类章程条款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都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是其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任职期限、选任更换程序的规定之详细程度不甚相同,比如,下列《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比较简单: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0月)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已不其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计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公司法和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 102 号)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五、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七、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该《指导意见》对上述七项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篇幅所限,在此不作赘述)
专家分析
1.Why--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独立董事制度并非各国立法例之一致选择,部分国家仍然坚持董事会与监事会或监察人相互分立的二元制。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相比于监事会,其从董事会介人公司管理和决策,首先可以避免内部董事“自己为自己打分”,缓解其管理能力的局限性和经营权利扩张性之间的矛盾;其次,独立董事作为“局外人”直接进入董事会,可以在利益纷争之前保持相对中立,从公司的大局出发;最后,独立的董事直接参与董事会活动,可以突破内部董事眼界、能力的制约,帮助后者识别市场预警信号,正确应对公司的负担。因此,独立董事制度虽并非毫无争议,但是其进行独立判断、强化公司治理、维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功能毋庸置疑,可见,该制度并非画蛇添足,也不是“公司圣诞树上的装饰品”。
2.How--独立董事如何得以独立?
独立董事的独立只是相对的,绝对的独立并不存在,或者说绝对的独立恐怕带来的是对公司的漠不关心。公司独立董事应该对事独立、对人独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能担任独立董事,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社会关系本身对公司的人和事均不可能独立,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得担任独立董事,这主要是出于对事独立的考虑。当然,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往往具有延续性,因此该条款规定一年之内有上述情况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即使独立董事本身与公司并无关系,随着任职时间的延长,独立董事也可能慢慢丧失原本具有的独立性。因此,公司章程应该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时间进行限制。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评估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What--公司章程中规定哪些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1.公司的独立董事首先应该是独立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哪些人员不可以担任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至少以下人员不可以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她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2.独立董事还需要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工作经验,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经营内容的需要,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作出规定,但是其至少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3.公司应当规范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任和更换程序,保证上述条件不沦为一纸空谈。
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近一年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服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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