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合同自由原则即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自由自愿前提下进行的,本文松汇网小编就合同法中合同自由原则做相关解读和对应案例来分析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条文解读
订立合同的自愿原则与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似是指合同主体在从事交易活动时,能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订立合同。
自愿原则的内容具体体现为:
(1)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这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自愿表这自己意志的前提。
(2)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当事人有权选择此人而非彼人与其订立合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强迪他人与其订立合同。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关同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通过平等协商决定合同的内容,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规定在合同中,作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合同的订立以及其内容都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当事人当然可以通过自愿协商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法律规定的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在此限。
(5)选择合同的形式的自由。合同的形式有口头、书面(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后者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公证、鉴证等,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内容自愿选择其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形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约定违约责任的自由。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确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并且可以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要注意的是,自愿的权利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订立合同后,合同当事人就不再享有这个权利了。一个生效约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又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说,对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信守合同的义务,而不是行使自愿权利的问题。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应用
3.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性规定
对于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但是这并不排除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对当事人的上述权利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定。
(1)自愿的范围要依法。合同当事人并不是对所有的合同都享有自愿订立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享有这个权利。这主要是指,在国家根据需要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时,无论该企业是否自愿,都必须依照指令性计划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当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指令性计划会日益缩小,但总还是会存在的。
(2)在自愿选择合同相对人时,要做到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企业要借款可以同银行订立借款合同但不能选择非金融企业作为相对人。
(3)在自愿决定合同内容时,应当做到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能是禁止流通物。
(4)在自愿选择合同方式时,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订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当事人不得“自愿”选择其他方式。
(5)在自愿约定违约责任时,也要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不能约定商品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时卖方不承担责任。总之,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无限制的,自愿不是自由,而是在法律限定范围内自愿。
三、以案说法
某市甲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的风险,该市政府为避免企业破产导致的失业等社会问题,要求该市实力较强的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收购合同,并向甲公司增资以避免其破产。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独立的主体,有权自主经营,有是否签订合同及决定所签订合同内容的自由,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强制其签订合同或擅自决定该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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