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是具有一定权利的,但是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问题,如果不处理好的话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此类型案件在实际中也是经常发生的。下面就让松汇网小编对案例公司法之法定代表人相关案例分析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之法定代表人相关案例分析
【公司代表权争议区分规则的界定】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201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案例1)】具体如下∶
一、基本案情
大拇指公司是新加坡环保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08年6月30日,大拇指公司经批准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3.8亿元。大拇指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以新加坡环保公司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加坡环保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缴付增资款4500万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新加坡环保公司未履行股东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侵害了大拇指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大拇指公司有权要求新加坡环保公司履行
出资义务,补足出资。据此,判令新加坡环保公司向大拇指公司缴纳出资款4500万,新加坡环保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裁判结果
2014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作出当庭宣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在司法管理期间,公司董事基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而获得的权力及职责均由司法管理人行使及履行。因此新加坡环保公司司法管理人作出的变更大拇指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决议有效。由于大拇指公司董事会未执行唯一股东环保公司的决议,造成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形,进而引发了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本案起诉不能代表大拇指公司的真实意思,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大拇指公司的起诉。
三、典型意义
该案对于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东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优化外商投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建院 65周年重大案例之一。该案明确了外国公司的司法管理人及清盘人在中国境内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认定规则,清晰界定了公司代表权争议的区分规则,增强了外商投资中国的信心。同时,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和境外媒体旁听庭审并当庭作出宣判的案件,彰显了我国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
【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连带责任】
【阿鲁克集团公司、阿鲁克幕墙门窗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阿鲁克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夏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知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在下列特殊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应与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一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基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后一种情形中,法定代表人应当存在非职务行为,该行为与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法定代表人就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虽已免职但尚未变更登记,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
【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总第169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法定代表人虽已免职但尚未变更登记,仍可对外行使相应职权】
【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四终字第 13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期(总第87期))】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或确认法律适用条款的,依法应确认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虽已免职但尚未在政府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如不违反企业利益,仍可对外行使相应职权。
【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登记,其法定代表人可依法要求公司履行变更登记义务】
何同玺诉移动怡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7月28日民事判决书】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未到工商局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的,其法定代表人可依法要求公司履行变更登记义务。
【法定代表人不执行公司决议的责任承担】
上海唐衡电子有限公司诉唐某返还财物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1999)金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法定代表人未按决议办理有关移交手续,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利。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是合法的,因为法定代表人未执行股东会决议,直接侵害了公司的经营权。
【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袁瑾不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成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的变更登记申请,在未提交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予以核准,其核准变更登记行为侵犯了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予纠正。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案例是比较多的,以上只是作为典型案例出现,实际中可能更多更复杂。以上就是松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之法定代表人相关案例分析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公司注册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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