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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司法之股东权利规定及相关案例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09

  作为公司股东,是需要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认知的,这样在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的时候才不会出现问题,以至于发生纠纷。下面就让松汇网小编对案例公司法之股东权利规定及相关案例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案例公司法之股东权利规定及相关案例

  《公司法》第四条 【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相关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法经(1991)67号)答复如下: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法人。依照《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信用合作社作为被执行人时,责任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属于企业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如企业、公民个人在信用社的有款)不得作为执行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华丰供销公司的债务应由谁偿还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10月17日)对个体公司与集体公司的责任认定,答复如下:

  据所报材料,华丰供销公司系吴建国个人申请开办,并非石咀山市政府申报成立的。石咀山市政府不是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因此,本案不应列市政府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对华丰供销公司的性质,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精神,提请当地工商局加以重新确认。如当地工商局不予重新确认,受诉法院应实事求是地按其本来性质认定处理。三、华丰供销公司经重新确认,如属个体性质,应列该公司的财产所有者为被告,承担无限责任:如属集体性质,即应以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受诉法院应终结诉讼。

  二、相关案例

  【股东以其出资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的权利】

  【甘肃省西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巨兴涛公司盈余分配纷上诉案:庆阳市中场 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股东的收益权是法律明文规受法律保护的,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极利。未案中公司以股东为人选董事会为由退还部分基本殷并拒绝对该部分股票进行红利分配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向该股东支付迟延分配股权红利造成的经济损失。

  【王文剑等诉上海知音琴行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纪纷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二(商)初学第4号民事判决书队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认定股东资格取得的两个条件,即取得方式条件和出资条件,但对于如何界定向公司投人资金行为的性质,即何种情况下可认定为股东资,该条款并未明确姓定。实践中,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向公司投资的表现形式多样,对于仅向公司投人资金.而未与原公司股东达成入股公司合意、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且所投资金未转化为公司资本的投资人,可否将其认定为公司股东仍是法律适用领域的难点之一。本案例旨在就该难点问题进行分析,为出资性质的认定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并认为此种 情况下,该类投资人不应被确认为公司股东

  【日永群诉刘明宏等其他股东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五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面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股东均享有股东权,非依法律和章程规定,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依照《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人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的权利被损害,作为出资者的股东依法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等权利。本案中,原告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主张出资款本身而不是其作为投人资本享有的所有者资产受益权为其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容记企业公司与广西容大兽药制品有限公司、广西农大新技术总公司、容记企业有限公司股东殷利分配请求权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人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的权利。分红权,实际上就是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作为股东自益权的一种,是股东行使资产受益权的重要形式,股东只要具备股东资格就享有股东的权利,自然有权向公司请求分配公司利润,当股东认为此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当然可以提起诉讼。

  【股票被盗卖的损失应当包括股票被盗卖后的升值部分以及相应的殷利】

  [张春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杨桃、张伟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0号民车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总第196期))]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所代表的股权的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其中的自益权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制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等权利。其中的股利分配,实践中主要包括以配股方式分配的股利和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因此,盗卖投资者股票0取价金,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股票所代表的当时的股权价值,也使投资者基于其股东地位本应享有的其他权益尤其是股利分配请求权遭受损害。其次、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股权的价值会随着公司经营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变化而增长或降低。同时,股票价值的实际实现也与投资者的投资习惯密切相关。因此,在侵权人盗卖投资者股票获取价金的情况下,判断被侵权人所遭受损失的范围应当综合考

  虑受害人的投资习惯、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因素。最后,从因果关系上看,侵权人盗卖投资者股票获取价金场合,如果受害人的投资行为表现为短线操作、通过股票涨跌变化,以频繁买人、卖出方式获取投资收益,则其股票被盗卖的损失未必包含股票被盗卖后的股票本身升值部分以及相应的股利:如果该受害人的投资行为表现长线操作主要通过对股票的长期持有,获取股票增值以及相应的股利等收益.则其股票被盗卖的损失通常应肖包括股票被盗卖后的升值部分以及相应的股利。

  【股东可放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权利】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诉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等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二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股东会的相关职权,本案中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符合该公司的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范围。股东会次议涉及的增资优先认购权以及增值资本分配权,因属私法范畴,权利人有放弃的自由,因此权利人盖章确认后又认为侵犯其权益,依据不足。出资人的出资额中实际包括其他职工的货币资金,属于自然人和职工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该法律关系不同于公司和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人据此认为该决议规避法律不能成立。

  【股东平等原则要求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海南银鹏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海南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经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本案中,被上诉公司的决议内容存在程序上和内容上的瑕疵,违反了关于股份的发行“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有关规定,与股东平等原则相悖。并且,该股东诉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上诉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股东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上海市粮食储运公司诉上海南方啤酒原料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9)南经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人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被告章程也规定了股东有按出资比例分得红利的权利。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权,原告上述权利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也与被告章程相符。对于原告请求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王诏玉诉亿兆公司应依公司章程向其分配优先股股利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作为股东的自益权,优先股股东可以要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享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案要求被告分配优先股股利的权利,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股东权利由法律规定】

  [张甲与李小乙增股继承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赠股的性质及权益分配由股东会自行约定,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与(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股权有所不同,故其归属不宜由法院直接确认。为此,对讼争赠股在该案中也不做处理。

  【股东资格不可随意剥夺】

  关庆家与北京博嘉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执行案]其他股东在未

  通知该股东的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同意其退出股东会以及将其股权装证他天的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该股东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该统 东会决议应属无效。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股东的权利还是比较大的,比如说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上就是松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之股东权利规定及相关案例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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