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决定破产处理之后,是需要依法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以此进行破产评估,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松汇网小编对公司法关于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规定和相关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公司法关于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规定和相关解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用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有哪些
清算组成员作为公司的执行机关或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委任人,其负有与公司董事相同的诚信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惠实义务。所调注意义务是指清算组成员在履行自己职责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对公司、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承担适当、合理履行职责及行使权力的义务,如果清算组没有尽到此种义务,则公司、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所谓忠实义务,是指清算组在履行自己职责和行使自己权力的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违反义务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且私自处分公司财产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且私自处分公司财产,股东应在处分公司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考虑职工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是否承担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配套
《公司法》第2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15、23条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注解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定程序,将公司的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的制度。是否宣告公司破产事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不能自行宣告公司破产,债权人也无权宣告公司破产。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宣告公司破产的机关为人民法院,他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公司破产案件由公司(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破产油算的具体规范不属于《公司法》调整的内容,人民法院处理公司破产案件可依围《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
配套
《企业破产法》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清算组成员的义务还是比较重大的,需要对公司、股东、债权人进行负责,这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以上就是松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关于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规定和相关解读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松汇智企】提供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及税收筹划等企业财税服务等问题,请咨询客服或添加客服微信(WDYY809),松汇智企提供一对一服务,免费沟通帮您解决财税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