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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09

当今环境下,人们交易或洽谈多多少少会涉及到签署合同,那么关于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是什么意思呢?今天松汇网小编就合同法规定的相关问题给大家解读一下。

一、关于合同的效力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有效合同要求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同行以区分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将欺诈、胁迫的法律后采分别规2为无效和可撤销,这容易导致裁判者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判定合司无效,反而损害特定情形下受欺诈人对合同效力的自主选择权。为此,《民法总则》第 147条至 151条规定,重大误解、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一方或者第三人实施胁迫以及显失公平时,受损害力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子以撤销,因此,数诈、胁迪行为不再区分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均认定为可撤销。此外,《民法总别)第 145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不再一概认定为效力待定。关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153条、154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序良俗以及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关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通常指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要求债务已届清偿期且有给付的可能。先履行抗辩权指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或履行债务后,不安抗辩权即消灭。值得注意的是,如上述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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