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以及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后将会有哪些责任需要注意呢,松汇网小编就发起人的责任为大家解读一下: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发起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注 解
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指发起人为了设立公司、在筹办公司设立事务过程中对他人所负的债务。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是指发起人为了设立公司、在筹办公司设立事务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如公司章程及招股说明我、认股书的制作费;有关的通知和公告的费用;雇用必要人员的工资、房屋的租赁费等。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债权人、收取费用的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清偿、缴付、返还,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
在运用本条过程中,要联系本法第89条及第91 条等相关规定。本条的规定仅仅是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过程中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仍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结合本法第93条规定的资本充实责任的两种承担方式--连带认缴和差额填补来加以考虑。
应 用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应如何界定合同责任的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该合同责任应由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3.公司因故未成立,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应如何承担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于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4.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请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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