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而在这个过程就需要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松汇网小编对关于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的公司法适用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的公司法适用规定
(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18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教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教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是要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当然实际中可能并不是那么简单,就需要大家多了解这方面。以上就是松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关于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的公司法适用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松汇智企】提供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及税收筹划等企业财税服务等问题,请咨询客服或添加客服微信(WDYY809),松汇智企提供一对一服务,免费沟通帮您解决财税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