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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份公司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讲解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10

股东大会召开一般是对公司重大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营决策进行决议的,由全体公司股东进行表决决议,如果我们是公司股东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下面就让松汇网小编对公司法关于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的讲解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公司法关于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的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关于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的讲解

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与他人之间按照重大资产转让、受让协议出售、购买重大资产的行为。所谓重大资产,通常是指公司转让、受让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主营业务收入三项指标中的任意一项指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相对应指标的50%以上的资产。

上市公司的哪些事项必须经参加股东大会的半数社会公众股表决通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 12 月7 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1 条中规定:“(一)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5)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累积投票制,是一种与直接投票制相对应的公司董(监)事选举制广在累积投票制下,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相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各候选人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然后根据各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决定董(监)。人选。累积投票制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监)事会提便了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不是强制性规范,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而是给予公司自行选择;适用累计投票制要符合一定的程序,需要经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通过。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一般是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情形才会表决的。以上就是松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关于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的讲解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或者点击在线客服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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