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松汇网小编整理了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相关内容给大家分享。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解读
由于格式条款都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对方无协商的机会,这就使得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只订立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而不顾及消费者的利益,并且因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某一行业居于垄断地位(如大多数公用企业给消费者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消费者不得不接受这些条款,自己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害,这是格式条款的缺点。因此,法律对于格式条款的订立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这些限制性的规定是针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根本依据即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具体包含以下两方面的义务:
1提示义务,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示对方注意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必须是以合理方式作出。2说明义务。如果对方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该条款作出说明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认真地说明格式条款的含义,以使对方在明确该条款详细内容的基础上,认真判断是否接受这些格式条款,成为该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则该格式条款不应当被认为是合同的条款。
所谓合理的方式,是要求提请注意所使用的文件、时间、语言文字清晰程度、方法等都应当足以引起相对人对相应格式条款的注意。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子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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