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那么松汇网小编下面给大家带来书面形式的相关的条文解读和应用。
合同法中书面形式的条文解读
书面形式,是当事人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内客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客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体现。
(1)合同书。
合同书是记载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形式,一般要记载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在合同书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2)记栽合同内容的信件。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有信件往来,如果这些信件上所记载的内容是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涉及合同内容的事项的,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书面形式的合同。
(3)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客,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对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或者合同的某些部分是以数据电文表现的,当事人一般在事后须签订合同确认书,以确认数据电文的内容是合同的内容,但是一般要在数据电文上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可以约定签订确认书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条件,以此排除数据电文在传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传输失误,并可以把分散的协议文件统一起来,使之更加具体和明确,便于双方保管和履行。合同确认书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
相关应用
1.既没有语言表示又没有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能否成为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形式?
通常情况下,消极行为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也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消极行为也可能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从而形成民事行为的效果。根据《民通意见》第 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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