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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承诺的定义与承诺的方式新解读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08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而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对于承诺的定义与承诺的方式更详细的新解读您是否都知晓呢,松汇网小编下文为大家收集了相关内容与案例,欢迎大家一起了解。

一、承诺的定义条文解读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与“发盘”、“发价”等相对称,承诺一般称作“接受”。通常情况下,承诺作出即意味着合同成立。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发出。

(2)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的期限,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逾期的承诺不是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

(3)承诺的内客必须与要约的内客一致。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就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构成一项新的要约。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图。

二、承诺的方式条文解读

承诺的方式主要由要约人在要约中约定,法律也可以规定承诺的方式。如果无法律规定或者要约人没有要求的,则可以根据交易习惯确定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否可以构成承诺生效的要件,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确定:如果要约中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那么受要约人就必须以要约要求的形式作出承诺,此时,承诺的方式成为承诺生效的要件。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的方式作出规定,则此时承诺的方式就不是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受要约人无论以何种方式作出承诺,该承诺都是有效的。

【以案说法】

张某长期经营一家餐馆,该餐馆被该地政府定为定点接待点,每次接待完毕均以签字的方式记账。后该餐馆将该地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多年来拖欠的餐费。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张某虽然未与政府签订书面的餐饮服务协议,但张某餐馆提供的餐饮服务应视为要约,政府接受张某餐馆的餐饮服务应视为承诺,双方依据交易习惯已经形成了口头的餐饮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政府应当支付多年来拖欠的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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