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关于其中承诺迟延及承诺迟延的例外的情形的相关具体规定大家都了解吗?松汇网就这两个问题给大伙整理了部分信息给大家参考:
一、承诺迟延的新解读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也超过了承诺的有效期限,承诺原则上不生效,合同不得咸立。此时的承诺可以视为承诺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亦称反要约。但是,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表示他仍然接受该承诺的,则该承诺仍然有效。该逾期的承诺于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是承诺的生效时间,合同于此时成立。要约人通知承诺人逾期的承诺仍然有效,实质上是要约人已经延长了承诺的有效期限
要约人对于逾期承诺的追认必须以明示的通知的方式作出,该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是,要约人必须在逾期的承诺到达后及时作出承认该承诺的通知。
二、承诺迟延的例外情形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三、【以案说法承诺迟延】
马某于 4月5 日就张某发出的要约进行承诺,按照以往的通信速度,预计能够在要约规定的 4月 10 日前到达张某处,但由于该城市正在举办国际大型赛事,加强了市内安全检查,延误了正常的通值速度,张某在4月13日才收到该承诺。张某认为马某的承诺已经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合同不能成立。后马某与张某就合同是香成立发生争议。在本案中,通常情形下该承诺能够按时到达要约人,但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的期限,由于要约人张某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故马某的承诺有效,双方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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