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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股东大会会议和股东表决权的规定和解读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10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而参与者则是全体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等权利。下面就让松汇网小编对公司法对股东大会会议和股东表决权的规定和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公司法对股东大会会议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二、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的规定和解读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运用本条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针对需要公示事项的修改,应该将修改后的章程事项对外公布并报送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如果是上市公司,还应该向所有的社会公众股东公示其修改事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189 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另外,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不能对法律已经作出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作出修改。

本条第2 款与本法第43 条第2 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特别事项决议)有何不同之处

本条第 2 款与第43 条第2 款的不同:前者过半数或 2/3 以上的计算基数均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而后者是指全部表决权。这一差异形成的原因是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合法召开,是未设置任何出席人代表股份数额的要求底线的。因此,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时所要求的绝对或相对多数的计算起点都是以“出席股东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而不以“全部股份额”为准。之所以对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出席股东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均无要求,原因是参加会议是每个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是权利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是需要提前将召开时间、地点、决议事项等通知给各个股东的,具体按照公司章程来处理。以上就是松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对股东大会会议和股东表决权的规定和解读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或者点击在线客服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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