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时候需要向登记机关准备哪些资料呢?股东出资出现不足的情况下要怎么处理,想了解的话松汇网小编整理的本文可以帮到您,欢迎点击了解:
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注 解
申请设立登记的主体是董事会。由于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所以,在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组成董事会后,董事会就应当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使公司最终成立。
出资不足的补充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 解
在运用本条时,需要注意的是,任意一个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都有义务缴足出资,发起人并不能因自己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就免于承担其他发起人没能缴足出资时的连带缴纳责任。发起人在履行了连带缴纳贵任之后,有权向违反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追偿代缴的股款,或要求其他人分担。
应 用
1.如何理解本条中其他发起人承担的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无论是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还是发现发起人交付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其他发起人都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既可以要求出资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起人缴足或者补足差额,也可以要求其他任何一个或者几个发起人缴足或者补足差额,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当然,被要求的发起人在缴足或者补足差额后,有权向出资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起人追偿。
2.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在法定时间内未缴纳股款,因此而另行募集股份的,是否有效?或者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配套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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